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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正确吗?[2010/4/30 9:38:00|by:yangyongjian]

这份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正确吗?


最近在天津蓟县出差,看到一村庄张贴着一份土地征用补偿公告,详细看了征地补偿公告的内容,觉得这份公告存在以下问题,现说说自己的观点,以便失地农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公告的标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这份公告仍然使用“征用”二字有点说不过去,毕竟是专业的土地管理机关。


二、在本公告的第四条第三项是这样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蓟县人民政府[200473号文件给予补偿。这就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就是说,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应该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标准。蓟县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能具有法律效力吗?是否侵害失地农户利益值得疑问。


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份征收土地公告并没有地类,地上附着物的种类等内容,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这就会造成虽然有具体的价格,但失地农民能得到多少,何时得到成为未知数。本律师在代理山东德州的几个案件中就出现失地农户拿不到合理的补偿费,政府说给失地农户多少有村民会议决定的荒唐说法。


这份征地公告还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由于除以三条外,其他不符之处对失地农户影响不但,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下面是本律师抄录的公告全文:


蓟县渔阳镇东关村、张庄村土地征用补偿公告


蓟县渔阳镇东关村、张庄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为发展蓟县经济,县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拟征收渔阳镇东关村、张庄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蓟县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于:人民东路北侧、兴华市场东侧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15亩,被征收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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