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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宅基地应该确权在谁的名下?
我们村有这样一个纠纷: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前些年买了大型联合收割机,为了存放安全,于是在属于李某的院里盖了车棚。
河北三言律师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四)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五)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五)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通过以上的法条可以得知,只有李某死亡后才发生继承的问题。目前,李某健在,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另外,李某的房屋在其死后是能够发生继承的,单独的宅基地不会发生继承的问题。但由于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了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对宅基地也就有了合法的使用权。 李某对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在自己健在时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李某可以处分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全部给一个儿子而不分给另一个儿子或者分给两个儿子,也可以赠与给他人,这是李某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李某也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给某个儿子全部所有或两个儿子分别按份所有,但遗嘱同样在李某死后才能开始执行。 李某的大儿子在李某的院中盖了车棚,这并不能改变李某依然是此宅基地合法使用人的法律性质(宅基地的所有人是村集体),因此,也不能当然就对此宅基地拥有了使用权,因此,也不能要求将此宅基地确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如果李某同意将自己的宅基地登记在大儿子名下,这是李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老二不能以自己有继承权进行干预,因为,继承尚未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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