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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二) 基督教徒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吗? 案例:王富强(化名)是王家庄(化名)村的一名退役军人,现年38岁。2005年,王富强因乙型肝炎住院治疗期间和同病房的赵大水(化名)相处的相当不错,因为他看到赵大水人善良,并且乐于帮助人。但这个赵大水是基督教徒,经常向王富强宣传基督教的教义。王富强在赵大水的影响下逐渐信仰上基督教。康复出院回家后,定期做礼拜、邀请教友到家中集会、交流心得。除此之外,王富强还经常向村民传教,在他的宣传下,本村好多位妇女和两位男士均成为了基督教徒。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了,这个王富强竟然要求参加村委会干部的竞选。村党支部书记王明博(化名)认为,如果王富强能够当选,会带动村子里更多的人加入基督教,这样一来,不但做礼拜影耽误时间,还会导致本村成为基督教村,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在他的倡议下,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都认为不应该让一个基督教徒加入进村民委员会的队伍,于是,就不同意王富强参与村民委员会职务的竞选。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作为我国农村的村民,当然同其他公民一样,也享有同样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均有平等的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选举和被选举成为村委会领导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村民选举委员会拒绝王富强竞选村委会干部,已经侵犯了王富强的被选举权。如果王富强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县、乡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反映以求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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