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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华:依法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2008/10/16 21:54:00|by:xtnmh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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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07  来源: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5万多个,成员总数达到3870多万,其中农民成员348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13.8%,带动非成员农户5512万户。实践证明,建设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树立依法设立、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观念,真正把这件内生于民、造福于民的事情办实、办好。

全面理解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特征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类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组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特征,关键是六个字:“两在、两先、两自”。

所谓“两在”,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在家,就是生产上的问题,从播种、到管理、到收割等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由农户自己来解决。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动摇。服务在社,就是合作社可以根据社员的需要,提供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服务,提供各种标准化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等服务;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合作理念和合作精神,宣讲党的“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等。服务方面的问题靠合作社来解决,正是解决了农民自己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人为本,按需办社,生产有分,服务有统,统分结合,有效地解决了现行经营体制中“统”的作用发挥不足的问题。

所谓“两先”,就是“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这“两先”表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产业基础和民意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只有当产业聚集到一定规模、专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农民的认识提高到一定程度,农民有了自发的合作意愿,主动要求互相合作,才会具备专业合作和组织建设的必要前提和现实可能。也只有在自觉、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形成稳定、长效的合作机制,农民才会认真制定章程,主动参与经营,积极建言献策,实行民主管理,把合作社当成自己的互助组织,倍加爱护和珍惜。

所谓“两自”,就是“自主管理,自由进退”。这“两自”反映了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规律。合作社强调成员的民主管理,只有社员才是合作社的“老板”和主人,凡是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如制定章程、表决选举、盈余分配等,都必须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加干预。农民群众有入社的自由,也有退社的自由。这就要求合作社必须能够为社员提供所需的服务,增强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只有理念先进、管理科学、服务完善、回报丰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才能越来越多,社会影响才能越来越大,才能整合优势资源,不断发展壮大。

准确把握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五条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的核心要求和价值取向。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准确把握、严格遵循。

第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是合作社管理的主体,是合作社经营的主体,是分享合作社利益的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以农民为主体,才能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

第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公司的主要区别。

第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时合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第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依法对合作社行使管理职能;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

总结成功经验,把握正确方向,切实做到“五个坚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多年来,各地涌现出许多鲜活的案例,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在实践中,我们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和土壤,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由农民管生产,合作社管服务,这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最好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动摇,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按照农民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让成员独立自主的开展生产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开展优势资源互补,共享合作发展成果;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合作社成员对社内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通过合作经营和合作服务,在市场上谋求全体成员的最大利益,并按照惠顾返还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的收入。政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要到位,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农民要做好自己的主,勇于创新,勇于创业,勇于进取。实践证明,越是在农民群众强烈要求下组建的合作社,越是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生命力,越是能够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之相反,用行政手段“官办”组建的合作社,因各种先天不足,逐渐会变得业绩差,人心涣散。

三是坚持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2002年以来,农业部为指导全国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制定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今年8月12日,新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也已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大特点,就是专业性或者同业性。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地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显著的作用。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一步围绕各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一品一社”,参与产业化经营,发挥出“建一个组织、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百姓”的作用。

四是坚持试点示范引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干部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选择既有合作意识、有市场经营头脑和经验、又有甘愿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发挥榜样的力量。“带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用典型样板示范引路,用成功的事例引导和激励农民,通过以点带面,促进全面发展。

五是坚持营造良好的宏观发展环境。农业是弱势产业,加上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可能是强势组织,这就需要各方给予支持扶持。特别是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尤其重要。

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成效显著,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运用发展的思路来解决。当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要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突出产业政策倾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各项支农建设项目。农业部按照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方案,在粮食、油料、棉花、生猪、奶业等优势农产品主产区,重点鼓励、引导和支持一批优质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油料专业合作社、棉花专业合作社、生猪专业合作社、奶牛专业合作社等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激发农民发展优势产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农业部及各级农业部门要尽可能将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畜牧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一村一品”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地也都应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出台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综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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