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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庞兴杰
  • 性别:男
  • 地区: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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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mail:pxingjie@yeah.net
  • 个人签名: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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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书[2009/11/11 14:07:00|by:pangxingjie]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庞兴杰,河北定州市西城区大奇连村人
被控告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庭,王锡志
被控告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文学


控告目的:
一、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应责任。
二、追究在案件当中涉嫌参与和制造伪证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件起因:
控告人庞兴杰,48岁,2006年2月被当选为定州市西城区大奇连村主任。在任职期间,因看不惯城区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只讲吃喝不办实事,我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大的问题上坚持原则,不受城区干部的摆布。因此,不被城区干部赏识。
2008年3月,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被强行停止了工作。支持并纵容流氓、赌棍、缓刑犯马国江等黑恶势力强行和超越行驶村委会的权力胡作非为。(村委会公章一直有我保管)当年8月,市政府就征用我村331.833土地筹建垃圾处理场。同时,城区干部私下三次强迫我在征用331.833亩的空白征地手续上签字盖章,我坚决不从。因此受尽了各种打击报复,在软硬兼施都无果的情况下,他们从新刻章办理的征地手续。(为此我举报多次,至今上千万元的土地补偿款不知去向)
他们为了达到长期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在2009年2月的换届选举中,徇私舞弊,官匪勾结联手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陷害举报人,致使无辜青年身陷囹圄。
案件详情请搜索网文:《河北定州:公检法不要沦为专政人民的工具》
《河北定州:举报违法征地遭报复,制造冤假错案陷害无辜》
注:(案件原告:李永川,一贯横行乡里,本案发生后,在山西涉嫌故意打人致死,现被山西浑源警方刑事拘留)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17日,我的儿子庞景州(22岁)莫名其妙的以故意伤害罪和在逃犯的罪名被逮捕。当年5月定州法院受理了这起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庞景州故意伤害李永川案(轻伤)。我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经查阅卷宗了解到:这起经检察院批准的案件竟如此的荒唐,漏洞百出。其中案件中最为明显的舞弊行为是:
一、公安办案人员明明知道被告庞景州在北京打工,在没有下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以在逃犯的名誉在网上通缉。为原告李永川作证的人员都是参与群殴庞景州的打手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没有一个村民,取证的过程明显存在舞弊行为。
二、原告在定州的司法鉴定中只是说“受外力作用致伤”, 是否是陈旧伤和自残呢?与原告证人的证言有明显的区别。
三、庞景州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反而是受害者,更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是庞景州所为。


一审法院“审理”的全过程


此案于2009年6月25日上午九点在定州法院开庭审理,九点多在原告及其证人都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了,公诉方宣读了公诉书,庞景州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此案有诸多的疑点不能证明庞景州有罪的事实,并提出重新鉴定伤情的请求:原告李永川到河北省指定的司法鉴定单位重新鉴定伤情,是否与原告证人的证词符合。但法官王锡志只是说不予支持,没有说出任何理由。就这样,庞景州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理由都没有被采纳,法官就宣布了休庭说“三天后再定”就结束了。7月9日我们接到了判决书:庞景州被判有期徒刑2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571.66元。
就是这样一个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于法理相悖、于情理不通、于事理不合的案件竟如此枉法判决,难道法官只“尊重证据”不尊重事实吗?这哪里是开庭审理案件呀?到不如改为开庭宣判岂不更容易?案件的背后说明了什么?头顶的国徽说明了什么?肩上的天平倾斜的太多了吧?。
我们接到判决书的当天就递交了上诉状,7月14日(星期一)我到定州法院催问上诉情况时,王锡志说:今天就有专人移送到保定中院。


二审的全过程
在保定中院接到上诉案卷后,法官林文学亲自打电话和我联系说:“此案属轻伤害案件,是允许调解的,你是否同意调解”。我说:“可以呀”。他说:“那你下星期一到中院来吧”
事过几日,我如约到了保定中院,那天中院开会,11点林文学才约我到二楼的审判庭进行调解,见面自我介绍后,调解正式开始。
林文学说:“你是否能够代表你儿子进行调解”。
我说:“可以,我可以办理辩护人的手续进行调解,但是,要看怎么个调解方式”。
林文学说:“我看过卷宗了,证据很充分,只要你劝导你儿子承认犯罪事实,我们可以做出判缓的决定”。
我说:“林法官,如果这样的调解方式,此案根本到不了保定中院,在定州就处理了,我的儿子是受害者,是冤枉的、是被陷害的,为什么没有实施犯罪让他承认犯罪事实呢?我坚决不同意你的调解意见”。“如果你能够秉公执法的话就同意我们的请求,一旦原告到河北省指定的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案情马上水落石出”。
再下来的交谈中,我递交给林文学一份材料并签字,题目是《河北定州:法律被权力“强奸”的背后》(实事实名网文),并详细说明了此案存在着非常浓郁的政治陷害色彩的事实经过。并说明了在一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原告重新鉴定伤情被无理否决的枉法事实。
再后来,林文学就让我再次递交补充重新鉴定伤情的上诉状。谈话大约进行了90分钟结束,最终没有达成共识。
第二天,我们递交了补充重新鉴定伤情的上诉状。事到今天(2009年11月10日)我们接到了林文学的电话通知,他说:“中院对此案已经做出了裁决,维持原判,你不能怪我,我们只重证据,不参与政治,我很理解你,但没办法”。此案从上诉到保定中院无故拖延近120天等到的确是维持原判。
天理何在?法理不容!我要申诉,我要控告,我要讨说法,若大的中国是否还是共产党的天下?



控告人:庞兴杰
 电话:13930226248


 20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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