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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点评深圳规定的14种“非正常上访”(转)[2009/11/14 9:49:00|by:chujian]
作者:盛大林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14种信访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下面,我对14种“非正常上访”及其处罚规定逐条予以点评——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点评:上访者为什么爱去“敏感”地区?因为其他地方都太“麻木”了!各级党政机关及司法部门确实都有信访部门,但这些规定的“信访场所”如果都能解决问题,谁还会去哪些“敏感”的地方呢?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点评:“未经批准”不行,难道有可能被批准吗?再者,什么叫“非法聚集、滞留”?什么样的聚集和滞留才是合法的?众多百姓殊途同归、自然聚集或逗留在某个地方,违反了哪条法律?至于“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游行示威法》中自有规定,何须深圳市画蛇添足!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点评:跟古代的“拦轿喊冤”相比,上述诸多行为算得了什么?封建时代的官老爷尚且能够容忍“小民”的这些无奈之举,现代社会的“公仆”们就忍受不了了?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点评:如果老弱病残确实是被谁“弃”的,当然应该追究“遗弃”者的责任,可如果那些老弱病残不是被“弃”的、而是自愿甚至主动“留”下来的,该怎么办呢?请调查一下: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老弱病残,有几个是被“弃”的?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点评:“以信访为名”,当然是指那些“假信访”的人;既然不是信访,也就不能算是“非正常上访”。对于真正以信访为目的的人,这一条是无效的。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点评:不管是不是信访,出现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规定了,何须深圳市三家部门操心?又何必把信访单列出来?难道出于其他目的——比如去杀人放火——而破坏交通秩序,就不违法了吗?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点评:人家连命都不想要了,你还说要惩治他,难道“死”也要经过批准吗?“民不惧死,奈何以死惧之?!”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点评:与第六条类似。深圳市三家部门的意思好像是:去干其他事情的时候,都可以携带枪支……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点评:深圳市三家部门的眼中好像都没有法律了,不然,为什么一再重复法律中早就有的规定呢?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点评:连国家信访局长都承认,80%的信访者都是“有理”的。还是先弄清人家是不是“无理取闹”再说吧!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点评:对象是针对“后台”的人。上访的人不用管这一条。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点评:再一次暴露出“目无法律”!三家执法单位,一再抄袭剽窃!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点评:我都不好意思再重复了!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点评:一个“其他”,全部“兜底”。说你违法,你就违法了!


综上所述,十四条规定,要么不讲道理,要么不讲人性,要么抄袭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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