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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就能对抗中央政策吗?[2017/2/17 21:28:25|by:dingqing]
看了本网新发表的【“外嫁女”是否应该享受村福利】文章后,感到一种无名的怒火。文章中所描述的事情经过,与我的家庭几乎相似,去年,我找到有关人员,与主抓村工作的 镇长田某某谈及不能剥夺我应该享受的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女儿大学毕业后外嫁,但土地政策不变。而作为主抓我村工作的副镇长田某某却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了我讨要女儿所应该得到的土地补偿款的要求。依据本网收录【“外嫁女”并不是法律概念,带有强烈地方宗法色彩。但是,不少村委会却违法划定所谓“外嫁女”的范围,进而剥夺“外嫁女”的宅基地权、承包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合法财产权益。

要明白,“外嫁女”只要户籍上还是村集体成员,就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的合法权益,其地位相当于“股东”,其他“股东”是不可以通过“表决”剥夺她们的分红权利的。

至于“外嫁女”的承包权,中央早就明确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1990年代“二轮承包”中,当时“外嫁女”已受田的,不因户口迁出、迁入而改变。

所以,“村民自治”也不能剥夺“外嫁女”的合法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如果村民决定与法律相抵触,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她们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但是,个别村委会无视法院的判决,继续我行我素,恶意抗法;而基层政府又没积极行使纠正权。结果,导致个别地方的“村民自治”成了“法外之地”,就是公然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公然以非法“表决”剥夺“外嫁女”的正当权益,俨然穿越回了宗法时代。】其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行为,而作为镇政府的主管领导是保护伞,黑靠山,是对抗中央法律法规最大团队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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