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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可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抗衡?[2017/1/1 14:09:57|by:dingqing]
30年承包的土地,由于我女儿上大学后又在天津结婚的缘故,村委会会计 史淑艳在2014年就强行扣押了我的女儿塌陷地青苗补助款至今。青苗补助款每年由开滦林南仓矿补助,分麦秋青苗损失费和大秋青苗损失费两部分组成,每年度预计补助在300多元左右。 本人曾经先后找过镇政府有关部门,当时作为林南仓镇政府主管七村的镇长田宝军以【村规民约】的理由拒绝受理。无奈本人到处咨询与查找关于(农村姑娘出嫁与大学生等)土地维权的专家与法规。今年夏季,看到了我们河北某律师的一个关于这方面的书面答复,现转帖如下: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内容。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由此能够看出,妇女因结婚、上学原因在婆家(或者在学籍所在的街道)这一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娘家所在村是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的,其他收益的分配也当如此】。

为此,本人呼吁社会有良知的人,转发作者文章,并给予大力支持,帮助。

让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基层农村得到保护,废除那些不合理的地方霸王条款的村规民约。解决我的后顾之忧。

另外。史淑艳 作为一名村主管财务的会计,在村财务上一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横行霸道作为镇政府的领导一直以来漠不关心,任其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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