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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超限运输不能目测[2011/7/8 7:18:00|by:zhengxinmin]


认定超限运输不能目测


禁止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



《 人民日报 》( 2011年07月08日   02 版)






  本报北京7月7日电  (记者陆娅楠)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标签:超限运输     阅读次数(266) | 回复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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