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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农村老人图便宜 收购赃车触刑律[2015/6/10 13:05:01|by:wanggengtao]

本报讯 现年65岁的肖某某,是家住营山县小桥镇的农民, 2014年11月以来,他就在明知他人所售电动三轮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然以每辆400-6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三次购买了四辆,然后加价转卖他人,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经鉴定,肖某某购买的四辆赃车的实际价值为5961元。

今年同样65岁的李某某,也是家住营山县济川乡的农民,自2014年11月起,李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红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来路不正,为贪图便宜,仍以31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经鉴定,该三轮车的实际价值为1768元,远远高于购买价。

目前,营山县检察院已对肖某某和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提醒人们,明知是偷盗来的车辆而仍然予以收购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将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生活中,切莫因贪图便宜或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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