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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低保政策 国务院明确申请条件 须公示家庭信息

时间:2012年09月27日信息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 【字体:

我国调整低保政策 国务院明确申请条件 须公示家庭信息

  原标题:低保家庭信息将长期公示

    新京报讯 我国延续10余年的低保政策正式调整。除必要的家庭收入审核外,股票、房产、汽车等家庭财产,也成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但要保护个人隐私。

  昨天,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家庭财产包括拥有的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多部门建信息核对机制

  传统低保审核,主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家庭财产信息则涉及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诸多部门,国务院要求,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上述相应部门、机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

  低保应低于最低工资

  国务院要求,各地应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焦点

  信息核查最短每月一次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将加强低保金发放的精细化管理。动态核查,确保低保对象随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能进能退”,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申请者须接受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也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意见》旨在规范低保对象的认定程序,以确保低保资金不被滥用。对于骗保者,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声音

  政府要审核低保户的家庭财产情况我们赞成,以前只在社区公示七天,现在要把我们的信息长期在居住地公示,希望能保护隐私。另外要是每个月核查一次,复印材料的费用也是负担。

  东城区某低保对象

  北京情况

  当月核出问题下月就要退保

  北京已着手建数据库,跟踪低保家庭经济情况变化

  作为民政部“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今年年初,延续16年的北京市低保审核规则就做出重大调整,突破多年来仅以家庭收入申报认定低保资格的“门槛儿”,将房产、汽车、股票、保险等家庭财产状况全部纳入多部门联动动态核查范围。

  目前,《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已颁布实施,但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在年内建立(市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落实新政,确保救助资金公平使用、高效利用。

  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民政联合相关部门,已着手建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数据库,动态跟踪低保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情况变化。未来一年内,有望做到对收入不稳定、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条件的低保户经济状况每月核对,当月发现不符合条件,下月就能完成退保。目前,北京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半年一审核,审核方式尚以低保对象自行提交收入证明材料为主。

  去年下半年,北京市城市低保救助对象约6.4万户,11.8万人。目前,北京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金已提高到月人均500元,农村最低低保标准,也上调至月人均340元。

相关新闻及政策解读:

民政部将建立 低保家庭财产核对机制

 一边开宝马、一边拿低保的情况可能将成为历史。

  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此,多个部门将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此前各地不时传出个人拥有多套房产,以及轿车,而多年领取最低保障金的情况。而民政部尽管想对申请低保的家庭查阅财产收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难以成行。

  南开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关信平告诉记者,上述政策因为强化了财产审核,将有利于改变过去很多条件不符但实际享受低保的不公平情况。但这项措施仍难以完全解决一些恶意领取低保的问题。

  因为很多人将银行存款存在外地,或家族人员名下,银行要查申请低保者的收入比较难。“需要建立一种惩罚制度,对于那些拥有很大财产收入还领低保的人实施惩罚是必要的。而目前只是让一些人退回低保。”关信平说。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指出,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上述意见称,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此前在2010年,成都市民政局、审计局等发现,全市查出涉及问题“低保”有10503人次,其中社保和多套住房问题涉及人次数最多,分别为5926人次和1701人次。

  强化财产审核

  根据上述《意见》,国家将建议对于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具体而言,对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安、人力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将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这使得过去单纯审核居民收入,而没有强化财产收入审核的情况成为历史。此前多地爆出不少家庭拥有豪车和多套房产,而实际领取低保的情况。

  比如,重庆2009年爆出某女子拥有5套房产仍领取2万元低保金的故事。北京在2010年也出现某人拥有多套房产,出入开着别克轿车,千万资产,其妻子仅拎的皮包就值十几万元,但是却领了8年超过10万低保收入的故事。

  导致如此的原因,与过去的低保制度没有授权民政部门对于享受查询其他部门拥有的财产查询信息有关。

  南开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关信平认为,上述制度显然是一个进步,但是很多人在外地拥有存款,且不一定用自己的名字,这样实际查询银行存款仍需要更大的努力。“核心的问题是,过去不符合条件却领取低保的不用付代价。”关信平说。

  目前国家正在着手全国的住房、婚姻、银行存款等多类信息实施全国跨区域共享。上述《意见》也指出,在“十二五”末期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目前要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

  做好鼓励积极就业的制度衔接

  与此同时,如何鼓励低保者进行就业,改善收入水平,也成为当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目前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有一个现象,即很多低收入者宁愿吃低保,也不愿意工作。原因是,如果工作收入提高后,失去了低保待遇,不仅仅必须去工作没有面子,而且生活水平还不如前。

  2011年北京廉租户郭春平,住在朝阳区常营丽景园小区9号楼二层的一处45.99平方米的两居室。每月租金72元。由于女儿参加工作及自己失业金由600元涨至78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1150元左右,超过了960元廉租房申请标准,当地方房管局要求其退房。

  但是郭春平女儿刚工作收入只在1400-2100元之间,在当地租同等的房子每月需要1500元钱。而去掉房租,其实际生活和收入水平,比过去住廉租房时可能要下降。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工作后失去廉租房条件,进而降低生活水平的情况可能会出现,但是可能只是少数案例和暂时的情况,关键是要做好低保和最低工资等不同社会保障标准的衔接。

  上述《意见》指出,要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

  为此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目前解决农村居民赤贫的有扶贫标准,为每年收入在2300元以内。最低保障标准,各地的情况不等。比如2011年北京、上海、重庆的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分别是每月300元、360元、240元。而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则要更高一些,三地在2011年分别为1160、1280、870元。

  南开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关信平认为,现在最低保障标准也不断在上升,这与物价水平提高,以及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有关联。各地实施最低保障标准的方法也不一,比如有的根据菜篮子价格等来定低保标准,现在看来,可能需要提高得更快些。

  目前民政部没有统一各地实施最低保障标准的测算方法。为此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等被授权给地方使用。但是上述《意见》也强调,各地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内容

  中新网9月26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财政部要会同民政部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国务院

  2012年9月1日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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