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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我属于自愿交回承包地吗?

时间:2012年07月18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保定市易县读者安静海问:2002年,由于我全家均在外地做生意没精力耕种自己的承包地,就找到本村当时的党支部书记赵某,要求他给找人耕种。条件是:谁耕种谁交纳提留、统筹等费用,我不要一分钱的出租费。就这样,村党支部书记将我家的8.9亩承包地给找了三家分了。
  从2004年起,国家不再收取提留、统筹等费用,这三户就免费耕种。我曾为这事找过赵某,他说他当时和那三户讲的耕种期限为10年。就这样,我当时也没有找那三户。
  今年春天,我找赵某要求收回土地自己耕种,赵某说他现在不是村干部了,要我找那三户和现任村干部解决。我找了现任村干部和那三户。他们均说我当时是自愿交回土地,坚决不同意退还。赵某也装糊涂,说忘了当时怎么和双方说的。问:我属于自愿交回承包地吗?如果那三户不同意返还我,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从咨询内容判断,你家的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并没有书面协议,不应该视为土地已经交回村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也就是说,认定承包地的农户自愿交回土地,必须具备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否则,不能认定自愿交回了土地。法律之所以做如此规定是因为,以前由于农民负担过重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弃耕、抛荒土地的现象。作为发包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交纳农业税,减少损失,采取未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另外觅人耕种的情形,也有的是口头同意他人耕种,由他人交纳税费的情况。目前,土地承包期限较长,土地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认定他们的承包地已经收回,这些农户将长期处于无地耕种的状态,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严格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驳,因此,一般不应该认定已经交回。
  你可以找乡政府等机关进行调解。如过调解不成,可以以那三户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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