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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抗旱新规7月起执行

时间:2012年05月24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违反规定,最高罚五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 近日出台的《河北省抗旱规定》指出,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全力投入抗旱救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救灾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规定指出,在干旱期间,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指令发布后,水库、水电站、湖泊等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备水源的企业、集体、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要求,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凿井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设施、设备。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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