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一些中老年人去银行存款时,时常被诱导而变存款为保险。一旦遭遇保险风险以及提前支取扣费等损害时,切莫自认倒楣,自有法律帮你破解陷阱!
储单变保单,
签字则不能更改?
案例:安大姐在某银行存款时,柜台工作人员热情地向她游说,称存款利息不如理财产品的利息高、无风险。安大姐购买回家后,发现是有5年保期的保险。翌日,安大姐到该银行要求退保并变更为储蓄,工作人员说,你已在保单书上签字,若退保得交违约金。对方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自合同生效日起,有10天犹豫期,即10天内可办理退保手续,10天之后客户则要承担相关退保费用。依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安大姐退保,当然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只要签字,
就得按保险合同对待?
案例:一年前,赵老伯到城郊一家银行存款,禁不住工作人员诱惑的赵老伯当即将35000元办理了理财业务。今年2月中旬,因老伴住院急需用钱,赵老伯到该银行支取现金遭拒绝。工作人员称:保险产品不能提前支取,要扣除2500余元的违约金。赵老伯愕然,本来是存储怎么会变成了保险?也从来没人向他说不能提前支取和违约金的事儿啊?
维权提示:本案保险公司存在2个方面的过错。一是在银行储蓄网点从事保险业务是一种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二是《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营销员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已经向赵老伯做出“提前支取承担违约金”等风险提示的证据,那么收取违约金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接受赵老伯的提前支取,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记息方式出现差异,
就得听保险公司的?
案例:2009年2月18日,吴女士花3万元办理双赢(三年期)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宣传单写有“双赢(三年期)理财产品除可获得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外,还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0.8%收益。3年到期时,吴女士只得到3000余元利息。保险公司认为“分段计息”,三年里银行利率多次调降,保险收益率也相应进行调整。吴女士则认为“同期”自然应与银行定期三年“同期”;“分段计息”的“段”也应该是“三年”这个时间段。当对“同期”与“时间段”出现2种理解时,应以哪个为准?
维权提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吴女士对“三年期”存款的“通常理解”,就是按三年期这个时间段的固定利率计算利息收益;更何况宣传单上没有“分段计息”字样。那么,当格式保合同条款与非格式宣传单内容不一致时,也应当以宣传单为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5.93%收益标准向吴女士支付利息。
业务员越俎代庖,
损失只能由本人承担?
案例:2009年1月5日,田姨去一家银行存款。接受对方推荐,花20万元购买了分红型三年期两全保险产品。今年1月到期后利息为2.8%,比存款利息还低。而当初双方所的签保险合同是某业务员代签的。田姨要求按三年期同期存款支付利率。保险公司只同意按2.8%计算。如果认为是业务员代签的,谁签找谁担责。
维权提示:本案双方的保险合同上田姨这方的签字是业务员代签的,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田姨授权其代签之证据,该代理行为是无效的,该保险合同因未有田姨的签字同意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人民银行三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向田姨支付利息。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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