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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评析

时间:2012年03月20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日前,省消协对外发布201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件,并对每件案例都作出了详细的评析。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在发布会现场指出,此次发布的案件案值未必大,但均具典型性,希望能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借鉴。

案例一
煤气灶爆炸伤人
  2009年7月,邯郸消费者吕某的母亲从商场购买了一台煤气灶具,使用不久频繁出现打不着火、断气、自熄等现象。年内维修次数高达9次之多。在2011年12月使用中却突然爆炸,造成其母受伤。丛台区工商局、消协接到投诉后,组织了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由厂家支付吕母医药费6000元,一次性补偿各项损失费29000元并为其免费更换新燃气灶一台。
  评析:
  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案件屡有发生,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引发消费纠纷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
所购产品与承诺不符
  2011年3月16日,衡水武强县30余户农民联合花18.3万元,从山东省泰安市一山空调设备厂购买了100台柜式水温空调器。货到后,农民发现该批空调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说明书、无型号,认为所购产品与其承诺严重不符,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武强县消协积极协调,最终在泰安市泰山区消协的大力配合下,为双方达成退货和解协议。
  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山东省泰安市一山空调设备厂在收取了农民交纳的费用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却向农民销售了没有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标识的产品,付款方有权提出退货的要求。
案例三
存款业务变保险
  2010年2月,唐山消费者芦某的女儿到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一身着该行工作服的人员向其推销保险业务,称:此类保险业务与银行存款业务完全相同,不仅可以随用随取,且利率远远高于银行标准。该女误以为是银行的新型业务,遂将10万元以其母的名义购买了保险。一年后,芦母取款时,才得知该款已经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出售的保险业务,如要退保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退还8.4万元。芦母找到当时办理保险的业务员,但该业务员却失口否认。芦母向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费用。经调解,由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全额退还保费。
  评析: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等其他产品混淆销售,不得以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本案中,保险公司人员以“银行人员身份”向芦女士推销保险业务,给其造成消费行为上的重大误解,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
案例四
劣质农机坑农
  2011年8月,邢台临西县消费者陈先生花6.3万元从县农机门市部购买了一台玉米收割机,秋收时,该机出现多处机械故障,未得全面解决。无奈,陈要求退货,但经销商却推辞。临西县消协调解后,由农机门市部全额退还货款。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中,陈先生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故障而影响使用,其虽履行了维修义务,却不能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夸大产品作用
  张家口消费者张先生的妻子因患脑瘤,术后身体一直不好。2009年8月,接触到一种名为破壁松花粉的保健品,销售员称服用该品可以增强抵抗力。张购买了价值3000余元的破壁松花粉。2010年3月,张带妻子到医院复查,结果显示:脑瘤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增大了。张认为花钱吃保健品,却没达到预期的效果,且病情加重。销售人员则认为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导致张妻脑瘤复发的原因也根本不在保健品,双方协商无果。2011年1月,张向张家口市维权调解中心进行投诉。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该品牌保健品销售人员在销售其产品时,对其产品的功效、特点进行了“积极地”宣传,致使张先生误以为这就是给妻子治病的“灵丹妙药”,服用后不但没有效果还耽识了病情。建议消费者要增强产品识别能力,不要轻信商家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要选购适宜自己的产品,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案例六
车辆自燃引火灾
  2010年12月,石家庄张女士从石家庄金昌长安铃木4S店购买了一辆长安新奥拓汽车,2011年2月12日晚22时左右,张将车停放在家属院楼下,次日下午17时20分该车发生自燃。3月9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做出“由于汽车发动机舱内部自燃导致火灾”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事发后,张向经销商和厂家进行交涉,但经销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无奈,张女士向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省消协受理此案后,组织了调查和调解工作,认为:无论经销商还是厂家提出不予认同消防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反证据证明汽车非自燃引发的火灾,但其始终未能提供。
  评析:
  近年来,因汽车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处理难度较大,是汽车本身存在缺陷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责任难以分清。本案中的张女士所驾驶的车辆在发生火灾后,积极向经销者主张权益,并及时找相关单位到场勘查,共同认定损害原因,为事后获得赔偿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条件。
案例七
除草剂产生药害
  2010年6月,廊坊文安县姚磨村农民刘某从县农资门市部购买了40组“棉花附子清”除草剂,喷施在自家种植的30亩棉田后出现伤苗、枝梗、叶片干枯等现象,几乎停止生长。经咨询有关人士,刘认为此现象系除草剂造成的药害。6月20日,文安县消协受理此案后,当即约请县农业局植保站人员赴现场勘查,并对受害棉苗与正常棉苗进行了比对鉴别,调查取证工作。最终由门市部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各项损失15600元。
  评析:
  提醒农民消费者要树立凭证意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时要擅于通过有效途径依法维权,自觉提高农资质量鉴别能力;经营者要树立质量意识,销售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营造安全放心的农资消费环境。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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