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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有哪些手续和规矩?

时间:2012年03月19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编辑同志:我们这里正在搞开发,需要占用耕地,村民们议论纷纷,但也说不出个子丑寅卯,请问征地要有哪些手续和规矩?
         冀州市农民 胡应
  怎样判断是否合法?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而言,没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文,或虽然有批文,但报批材料中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未经你们土地承包人签字,就属于非法。如果原来属于农业用地的,还必须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这个转用批文也是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
  土地的承包人没有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那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但这种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应予撤销的。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公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征收土地时,应该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情况有4种:(1)基本农田(多少都是);(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此种情况,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
  依法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包括3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原来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最高30倍。但现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已经突破了30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详细规定请参照《土地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近年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系列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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