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久胜
时下,全省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在进行,候选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紧锣密鼓地展开了竞选攻势,为自己拉选票造势。
应该说,竞选“村官”的拉票行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司空见惯,也很正常。但笔者在一些村庄发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有些候选人为了达到能当选的目的,胡乱承诺。有人承诺的内容,与当今国家农村政策相悖,有的甚至是违法承诺。
比如,有人承诺,如果当选,临近省道的耕地可以当做宅基地由承包人自由建房;有的承诺,自己当选后,如果村民犯了事儿,可由他出面摆平。
诚然,按照有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竞选的当事人可以阐述自己的“施政”理念和服务目标,但必须是合法和切合实际及可操作的。诸如尽最大努力为村民解决吃水难和耕地灌溉问题,在任期内积极协调关系,争取外援把尚未修通的村路全部修成水泥路等等。这样的承诺会让村民感到可信和实在,更会赢得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漫无目的的胡乱承诺,一是暴露了参选者的素质低下;二是其对村庄基本情况不是很熟悉,对村民的所思所想不甚了解;三是法律意识的缺失;四是“放卫星”式的承诺,会使村民认为这仅仅是为了选举而进行的攻势,没有实际意义。
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农村政治改革和实践进程后的今天,绝大多数村民对于正确行使选举权利和投票取向,无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均有独立的思维和标准。对于候选人的言行,尤其是承诺内容,他们都会仔细思考,作出理性的判断,从而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
笔者认为,参加竞选“村官”的候选人要认真履行好参选权利,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从自身能力和村庄实际出发,作出能经得起时间和工作检验的承诺。否则,即便当选,所承诺的内容无法实现,不但会影响正常的工作,还有会遭到村民质疑,甚至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