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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一男子疑强奸13岁幼女 检方:双方自愿督促撤案

时间:2015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检察院敦促撤案

  南都讯 (记者嵇石 实习生张典 吴荣奎)日前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一母亲发帖举报,称其13岁女儿被男子张某强奸,张仅被行政拘留15天。大名县公安局回应南都记者称,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被对方要求撤案。大名县检察院解释称,男子不知女孩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不构成强奸,敦促公安局撤案。

涉事男子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行拘15天

  警方还透露,女孩母亲不满,迫于压力对曾给女孩发送淫秽图片的张某,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政拘留15天。

  崔女士向南都记者提供了女儿的户口薄信息,显示出生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不满14岁。崔女士称,张某和女儿通过微信结识,今年5月8日两人吃完晚饭后,张某将女儿带到大名县污水处理厂宿舍住宿,强行发生性关系。女儿承认和张某发生性关系,目前视力和听力受损。崔女士报案后发现,张某仅被行政拘留15天。

大名县检察院称“尊重事实依法办案”

  昨日(28日),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证实,确有接到此事的报案,且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取证,报检察院批捕。“应该是小女孩情愿(发生性关系)还是怎么的”,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立案条件,督促公安撤案。

  大名县检察院侦察科告诉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张某和女孩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张某并不知道女孩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而检察院认定此案不构成强奸,督促公安局撤案。“我们是依法办案,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如果对这个案件有什么说法,可以让上级来调查这个案件”。

  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还向南都记者透露,因女孩家人非常不满,且张某曾在手机上给女孩发过许多淫秽图片,警方迫于压力,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为由对张某进行15天行政拘留。

  崔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警方从未提供立案通知书,女儿手机上留有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但相关物品被警方扣留,仍未归还。大名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南都记者称,若需这些图片需先找邯郸市公安局开介绍信。

【律师说法】

疑强奸案立案又撤案应有法定事由

  “假若女孩确被张某强奸,根据《刑法》应将张某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北京张新年律师分析称,就算女孩是自愿,但只要张某明知女孩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对张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除非是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张新年说。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张新年律师表示,应该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综合考察判断。但他表示,据此经验法则来判断,主观性还是很强,自由裁量的空间还是太大,容易误判。

  张新年认为,女孩母亲称女儿是被强奸,且女孩仅有13岁,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慎重对待,如果撤销案件,应当具备法定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作者:嵇石 张典 吴荣奎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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