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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召回制度,规定处罚底限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将更完善

时间:2013年04月0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登记:10多个产品,以除草颗粒剂居多
  在药肥论坛上赵永辉副处长指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登记药肥混配产品10多个。
  已登记产品的特点
  从农药种类看,以除草剂最多,主要防治移栽水稻田一年生杂草;从剂型看,以颗粒剂居多;从含量看,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超1%;从使用方式看,都是直接撒施。
  药肥混剂登记资料要求
  参照新混配制剂的要求办理,但有以下区别:
  1.产品化学资料中应包括肥料组分控制项目及其指标及测定方法、农药与肥料相混稳定性等内容;2.药效资料中应当同时提供农药的药效资料和肥料的肥效试验结果、作物增产结果等内容;3.环境影响资料要求同新剂型;4.标签上注明“药肥混剂”。

变化:内容有所修订
  赵永辉副处长指出,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召回制度,规定处罚底限。
  新产品登记试验许可
  新农药和新制剂:登记试验许可,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
  其他产品:备案管理,属地备案。
  试验样品:质量检验,封样管理。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制度
  生产企业经登记试验后,应当申请正式登记,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明确减免登记资料情形
  取得境外农药登记证并专供出口的农药;
  用于小宗农作物的农药;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善变更登记
  改变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方法或者剂量的;
  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原产地发生变化的;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变更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名称。
  强化政务公开
  明确应当公布农药登记的下列内容:
  农药登记证核发、续展;农药登记证的变更情况;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标签;农药登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信息。

管理:减小使用安全风险
  赵永辉副处长指出,为进一步加强药肥混剂登记管理,减小使用安全风险,在2012年3月8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召开的药肥混剂登记管理研讨会上,相关科研、推广、生产及管理等领域的20多位专家针对药肥混剂的必要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加强管理进行了充分讨论,提出了以下建议:
  1.由于药肥混剂在产品稳定性、使用同步性及作物安全性等方面可能存在某些缺陷,建议加强管理,慎重开发,严格产品质量,确保效果和安全。   
  2.加强对药肥混剂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的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对使用风险小、农业生产和农民确实需要的方可允许登记。   
  3.进一步完善登记和标签标示要求,严格限定药肥混剂登记的农药种类和使用范围,防止出现药肥混剂过多、过滥等不良倾向。

(作者:李晓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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