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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召回制度,规定处罚底限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将更完善登记:10多个产品,以除草颗粒剂居多
在药肥论坛上赵永辉副处长指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登记药肥混配产品10多个。 已登记产品的特点 从农药种类看,以除草剂最多,主要防治移栽水稻田一年生杂草;从剂型看,以颗粒剂居多;从含量看,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超1%;从使用方式看,都是直接撒施。 药肥混剂登记资料要求 参照新混配制剂的要求办理,但有以下区别: 1.产品化学资料中应包括肥料组分控制项目及其指标及测定方法、农药与肥料相混稳定性等内容;2.药效资料中应当同时提供农药的药效资料和肥料的肥效试验结果、作物增产结果等内容;3.环境影响资料要求同新剂型;4.标签上注明“药肥混剂”。 变化:内容有所修订 赵永辉副处长指出,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召回制度,规定处罚底限。 新产品登记试验许可 新农药和新制剂:登记试验许可,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 其他产品:备案管理,属地备案。 试验样品:质量检验,封样管理。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制度 生产企业经登记试验后,应当申请正式登记,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明确减免登记资料情形 取得境外农药登记证并专供出口的农药; 用于小宗农作物的农药;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善变更登记 改变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方法或者剂量的; 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原产地发生变化的;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变更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名称。 强化政务公开 明确应当公布农药登记的下列内容: 农药登记证核发、续展;农药登记证的变更情况;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标签;农药登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信息。
管理:减小使用安全风险 (作者:李晓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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