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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严厉打击十类环境污染犯罪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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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tongjing 发表于:2014/10/19 18:14: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10月16日,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召开“2014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2014利剑斩污”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十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灌注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盗窃和故意损毁、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使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特别是夜间停用防治污染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以及篡改、伪造在线监控设施数据的。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存在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以及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保护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省公安厅表示,将对每一起环境污染案件,都要查清污染物的来源去向,查明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欢迎群众积极举报。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举报电话:0311—83053388;电子邮箱:hbhazd2013@163.com;腾讯微博“河北公安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网址:http://t.qq.com/hebeihuanan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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