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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银行卡在身上从未丢过 被人异地盗刷130万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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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fant66 发表于:2013/1/30 21:21: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焦作市的朱先生是一位4S店的老板,最近很郁闷,因为他的银行卡好端端地在自己身上,没有丢失过,却被一个“蒙面人”在异地盗刷了130多万元。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银行和商场各承担40%的责任。

  2011年1月2日晚上8时许,焦作市某4S店老板朱先生在郑州办完事后,开车往焦作返回。在高速公路上,朱先生突然收到一条某银行发来的短信:“您尾号为××××卡2日20时36分支出1302096元……”这条信息让他震惊不已。朱先生觉得纳闷,翻翻自己的包,银行卡一直在包里放着,也从来没有丢失过,怎么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消费了130多万元呢?忐忑不安的朱先生加快车速,往焦作行驶。赶到焦作,他不顾回家,直接跑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发现自己卡里的132万元只剩下了1万多元的零头。朱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部门调查,朱先生被盗支的款是他人于2011年1月2日20时36分在被告河北省石家庄某商场POS机刷卡消费购买贵重物品了。

  好好的,这么一大笔钱被盗刷了,朱先生一气之下以某银行未能采取有效方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导致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和石家庄某商场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在他人到其商场POS机上进行大额消费时未核对持卡人签名,对自己卡内存款被盗支具有过错为由,将某银行和商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130多万元。

  法庭上,法官调取了被告河北省石家庄这家商场提供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上看,这名身穿蓝色羽绒服、头戴一顶大帽子和戴着墨镜,并用黑色围巾遮住大半部分脸的40多岁男子就像一个“蒙面人”。他先后3次进入商场金店,催促店员调货并购买黄金。

  一下子购买7斤黄金,这家金店一时间提供不出来那么多货,所以当时商场还紧急从其他分店调来了大批黄金来卖给这个“蒙面人”。而“蒙面人”怪异的衣着、东张西望的神情和购买过程中不时将围巾往上拉,所购黄金也未经挑选,且刷卡消费数额太大,

  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消费度等这一系列反常举动也引起了店员的怀疑。

  可是,面对这么大一个客户,商场工作人员的疑虑仅在脑子里一闪,就被突如其来的生意冲昏了头脑,最终还是让“蒙面人”刷卡消费了130多万元。“蒙面人”刷卡交钱后,提走了7斤黄金。交易完毕时商场员工提出让保安送其出去,被拒绝。

  商场说这个“蒙面人”当时刷的卡是蓝色的(朱先生所持的某银行理财金卡颜色为金色,“蒙面人”所持蓝卡系复制的伪卡),签购单签名为“刘某”。河北警方通过调取的监控录像看,这名盗卡男子其实早就盯上了朱先生的银行卡。该男子在盗刷朱先生银行卡前的半个月内在郑州、邯郸、山西、石家庄等地多次持伪卡查询存款的数额变化。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银行方认为,借记卡需要卡和密码才能消费,朱先生曾经让自己妹妹使用过该卡办理过业务,所以存在密码泄露的嫌疑。被告商场方认为“蒙面人”持卡为借记卡,不显示户主姓名,只要密码正确即可在商场进行交易。买金子的人是谁并不属于商场的审查范围。山阳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朱先生、被告银行和商场均不服,提出上诉。

  是银行刷卡系统存在漏洞,还是商场过失?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技术对储蓄卡的使用消费应该能够达到更先进的程度,特别是在该案中,某银行在遇到大额消费时,不是提前通知储户核实,而是在事后通知,没有尽到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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