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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nweiben 发表于:2014/2/21 13:42: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不服  “宽城县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的复查申请书

承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2012年冬季,我汤道河西庄村村民实名向检察院检举我村村长范亚杰利用职务涉之便嫌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一直以公事繁忙为理由推拖调查,在村民多次催促之下,2013年夏,检察院进行了立案调查。可是调查完之后,根本没有给出明确的调查结果,负责人反贪局局长李小林却说要交给纪检委处理。可是半年过去了,也没有听到纪委对范亚杰处理结果。经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上访,宽城人民检察院做出答复通知书,针对这份答复,我们提出质疑如下:

对答复第二条:政府给村民免费黄豆种子,从汤道河到我村三到五里之路,他向每个小组收了一百元,这项可以调查组长就知道了,并不像李长满做说的那样。一共250斤黄豆、一共值多少钱,它的路费都比黄豆本身钱多了。说是给了路费,其实就是自己装进腰包,钱不在多少,但足以说明一个村干部的品质。

第三条:2011年政府给村民的扶贫款15万,范亚杰擅自将15万元挪作他用,直到2013年经举报查出,村民仍不知情,从时间,和数额,扶贫款用处完全符合《刑法》384条规的犯罪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西庄村铺水泥路属于政府项目,完工验收后,政府部门按平米付钱。该李家台子道路硬化工程由,范亚杰(暗中股份)、他姐夫周海(范亚杰的姐姐范淑艳也是村干部)、李超恩(村干部李长满儿子),李民承包,承包工程款共23万。范亚杰用扶贫款给了他们9万。这项工程他们偷工减料,这事人所共知,工程款的数额远远大于成本,根本用也不着用扶贫款来付账,这明显就是做假帐,变相贪污扶贫款。5000外借他人,后来自己用于家庭开支,18000用于送礼,这明显就是触犯《刑法》389390条的行贿罪。时隔两年多,送礼已经成为事实。经举报查出还能叫像检察院所说“主动退还吗?!”综上所述,范亚杰已经犯了挪用公款、贪污、行贿等多项罪名,挪用的是扶贫款更是情节加重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部门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而宽城县检察院院长却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追究,这就足以说明,检察院在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273条)

第四条,2006年到2012年共收到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1078800元,向财政所报项目开支票1090884元,10908841078800=12084元,从这可以看出,支出大于收入,可是村民根本没看到我村有什么项目,这是不是做的假账,检察院根本没有深入调查。

     第五。关于2006年到2013年公益林款23441元,2008年以前的说是发给123457、组组长护林员工资形式发放,有发放表。可是,事实上,各组根本没有收到过该钱,有的小组有护林员,工资也是各组自己出资,有的小组山场早已分到个人家,也用不着护林员,即使有发放表,也没有实际领到钱。最近两年由于防火需要,村里临时雇佣了两个护林员,一是范亚杰姐夫周海,另一个是五组村民樊文。各个小组都有“林权证”,根据我国公益林、生态林、补偿款发放政策,生态林补偿款发放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透明公开、减少阻隔、直接到户、专款专用村委会无权截留,如果村里却有需要,也要通过全体村民、村民代表的讨论、通过和公布,才能够实行,并且将之列入村务公开的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村截留的生态林补偿款其用度和去向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如果做不到,就是属于不规范,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此外,反贪局李小林亲自向举报人说,检察院未查的有:第四条,上报新修大坝500米;第六条,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每年乡村里打工业水井8000元。林业局下发的生态林公益林补偿款,半路截留。查过的有重点扶贫,养猪五次(群众只见到小猪两次剩下三次钱和物未见),水利局拨发的钱和物也不知去向,查过的各种款项100多万,都没能专款专用,修路公用65万左右,剩下20万左右不知去向,说是送礼了。根据以上所述,检察院的“答复通知”的内容和反贪局局长李小林所述有一定出入。

请求中级人民检察院派出专门人员亲自监督复查次案,并严肃处理涉案人员及不作为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      


                                   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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