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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事关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违法将追究刑责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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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anren 发表于:2024/3/14 16:24: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事关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违法将追究刑责
来源:澎湃、福在福山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这些行为违法
  将追究刑责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法律依据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禁止擅自占用、停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动车火灾诱发因素多
  如何预防是关键
  请大家切勿随意改装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勿存侥幸心理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自觉消除火灾隐患
  若您在日常生活中
  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
  请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福山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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