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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体工商户”法律二三问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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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3/12/22 10:38: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个体工商户”法律二三问
来源:澎湃、金凤法院

        日常生活中,“个体工商户”是一个极为常见的概念,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整理相关法律释义,为您普法,让您了解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定义、特征、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等相关法律知识。

       一、定义

       个体工商户是指城乡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营业资本,依法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根据本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实践中还可以刻制并使用印章。该条款在立法体系中,位于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下。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自然人)的范畴,是公民(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普通自然人不同的特殊权利能力,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与自然人的非经营性存在区别。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法学界颇有争论,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公民(自然人)说。这种观点认为原《民法通则》明确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自然人的范畴,个体工商户既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又不能被赋予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与自然人等同。

       (2)法人说或准法人说。此说认为个体工商户从事民事活动时并非以自然人名义进行,而是以字号的名义进行,因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应赋予其法人或准法人的地位,但到底准法人是什么样的法律主体,也存在争议。

       (3)特殊公民(自然人)说。此说认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的一类特殊的民事权利主体。但支持该说者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比较强调其自然人属性,与自然人说较接近;另一种观点则比较强调与法人相似的某些属性,因而与法人说或准法人说比较接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意义和设立程序、主要权利义务等项内容间接说明了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个人倾向于认同特殊公民(自然人)说,即个体工商户既区别于普通自然人,又不属于一类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说仅从立法形式上找到了根据,法人说或准法人说又忽略了个体工商户的非组织性。

       二、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自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自然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其性质属于个体经济范畴。

       (2)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工业和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非农业性经营活动,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有所区别。

       (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里的“户”的含义是指工商登记上的户。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公民以个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是不完全相同的。

       (4)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所谓“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记。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三、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对于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当事人为原则,在有登记字号的情况下,应将字号列为当事人,但也应注明其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四、民事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事活动主要是财产活动,民事主体需要具备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产才能参加。财产是一切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无财产便无人格”。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不可分离。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需要的经营资金及其他财产来源于自然人个人或家庭的生产或生活资料。另一方面,生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自然人个人或家庭的日常消费,从而转化成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少部分用于再生产,转化为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本身并没有独立的财产,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融为一体,二者很难区分,即个体工商户无独立的财产,亦无独立的法律拟制人格。

       个体工商户虽有“户”之名,但其法律人格往往与投资经营者高度重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是由经营者亲自管理,经营者与其投资的财产并未分离,故其在法律交往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由经营者承受。

       对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虽司法解释对诉讼地位进行了规定,未对民事责任承担进行规定,但基于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的公示公信效力,登记的经营者应与实际经营者一同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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