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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诱骗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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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anren 发表于:2023/9/10 12:32: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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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21日,刘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张某某(女,12岁),两人聊天过程中,张某某谎称其17岁,系中专生。后双方加为微信好友,刘某某邀约张某某晚上到其租住的地方见面,两人在房屋内发生性关系。次日,张某某自行离开出租房,其父了解到张某某遭遇性侵害后报案。
  刘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不知道张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未采用强制手段,故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对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故刘某某与其发生性行为仍属强行奸淫的范畴。张某某虽有谎报年龄的行为,但是刘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张某某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与其进行不排除发生性行为的交往时,没有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仅仅简单询问了张某某的年龄,未查看其他能够证明张某某年龄的确切证据或合理依据,对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后果持放任心态,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某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实施奸淫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宣判后,为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青羊区法院针对张某某父亲监护失职行为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张某某父亲关注张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要,同时加强教育引导,纠正其早恋、夜不归宿等失范行为。
  法官说法
  1.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因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性行为缺乏辨认和识别能力,在法律上受到特别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所以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侵害对象不满十四周岁。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常以主观上“不明知”侵害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由,进行无罪抗辩。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一规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要求行为人负有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行为人仅依据被害人自述,而忽视其他因素的综合判断,不足以否定“主观明知”的存在,不能免除罪责。
  3.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重要监护职责,202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更关乎国家的希望与民族的未来。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强后盾。
  供稿:未家庭蔡茂、审管办甘涛
  来源: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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