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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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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anren 发表于:2023/6/9 16:13: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
  夫妻离婚后,孩子上书法、围棋等兴趣班的费用,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由父母分摊?点击查看原图
  案情简介

  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关系,谢某某系双方婚生子。2019年,双方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谢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谢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9年至2022年,谢某某参加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35800元,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6450元。谢某对谢某某参加上述培训一直知情,并未反对。2022年,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并判令谢某支付谢某某教育培训费用。
  法院裁判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但本案中,谢某某长期参加辅导班,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谢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谢某同意支付谢某某所参加培训班的50%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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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抚养费需要父母共同负担。基本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但对于非必要性支出,如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保险费、旅游费等生活支出,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和超出正常治疗标准的医疗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
  案例提供:黔西南中院环资庭石鑫、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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