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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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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3/5/26 9:34: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幼女从重处罚,6月1日起施行!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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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对奸淫幼女犯罪,规定了6种从重处罚情形: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其中,“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此外,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解释》还对其他“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及情节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近年来高发的“网骗”,《解释》也提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应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同时,《解释》还要求,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并且,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法院还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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