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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农民工欠薪维权指南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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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3/4/10 10:46: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在城镇化进程中,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农民施工队也活跃在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但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工资支付一般口头约定,从而增加农民工维权难度。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避免农民工欠薪维权难,农民工在提供劳务初,应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维权部门。

点击查看原图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维权准备

  确定工资支付主体

  建筑劳务,往往劳务承包方在承包项目后,将工程按不同工种派至各班组或分包给个人,由班组或个人承包方自行招募工人进行施工,发生拖欠工资纠纷后,通常无法确定工资支付主体。因此,施工者提供劳务时,应区别“代班”和劳务分包者,确定招募方在项目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分下列几种情况:

  (一)一般情况,工资由合同相对方支付;

  (二)建筑发包人在欠付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者承担责任;

  (三)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筑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固定证据

  1.欠条(写明欠款主体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和住址、欠款对象及金额、欠款事由、支付日期、签名确认等)

  2.结算单(和欠条所需内容类似)

  3.出勤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能证明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拖欠工资数额的证据。

  维权机构及热线

  向劳动监察大队或12333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隶属于人社局,因拖欠工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或12333热线投诉,由其责令相关主体支付工资,督促发放工资。

  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

  (热线:12348)

  法律援助不仅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符合条件的还可免费获得法援律师援助,可帮助调取证据,协助讨薪,委托诉讼。根据《法律援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基本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被欠薪农民工可向施工地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优先指派,使农民工请求劳动报酬案件及时解决。

  法条链接: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

  通过微信小程序“多元调解”,登陆并实名认证,输入案情,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可通过该平台确认调解协议或者出具调解书。

  法院起诉

  农民工建筑施工一般为劳务纠纷,因拖欠工资可向法院起诉。首先,应确定管辖法院。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其次,准备起诉材料。需提供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等;最后,应注意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供稿:苟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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