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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9月8日《燕赵农村报·法治》 [收藏主题] 本贴被认定为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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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2/9/8 16:01: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2022年9月8日  星期四
责任编辑 孟燕君 电话 15933611158 邮箱 92169987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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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老人偷南瓜也要担责
年龄不是处罚的障碍
  案 情
  老人组团偷南瓜,被抓住还以死相威胁!
  95后女子回乡投资100多万元,在武汉承包农田种南瓜,近日发视频哭诉称附近老人组团偷南瓜,短短几天损失南瓜近千斤。当事人余女士发了一系列视频,记录前来偷南瓜的老人。在运输方式上,这些老人有徒手抱的、用麻袋装的、板车拉的,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在被她抓到后会称自己有高血压或心脏病,或者以死相威胁。她对此束手无策。别看大爷大妈们瘦瘦弱弱,扛起不要钱的南瓜咋就这么“生龙活虎”?余女士表示,自己还在创业阶段,为承包这千亩瓜田,投资了100多万元,目前还欠着6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余女士说,目前还无法统计损失,她把自己的首饰都卖了,只留了一个戒指,刚刚筹借了一笔钱给工人发工资。“这一季的瓜还没收完,回本的事先不想,先撑过去再说,明年要不要继续也还不好说。”
  说 法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点评:
  老人偷南瓜,进行处罚的依据十分清楚,年龄其实并不是障碍。对于高龄违法犯罪,我国法律确实存在所谓的“保护条款”,但是保护不等于免责。《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倘若部分偷瓜老人未满70周岁,对其拘留完全没问题。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不等于不处罚,高龄根本不是免予处罚的理由。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并且,“多次盗窃”并没有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只要行为人所盗窃的物品是值得《刑法》所保护的,南瓜无疑属于应当保护的财物。所以,面对那些“屡偷不改”的人,哪怕是老人,“批评教育”显然是不够的,应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分类处理。
  事实上,对老人的盗窃行为追究刑责的情形并不少见。2022年江苏省丹阳市一老人总共6次秘密窃取超市物品,金额虽然仅有200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老人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至于说,如果有人不仅盗窃,还肆意毁坏南瓜,遇到余女士制止后还“以死相威胁”,若符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了,其罪责则更严重,而不是不予执法的理由。
  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对于正在自己瓜田实施盗窃的行为者,余女士可以现场制止,遇到抵制,还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余女士遇到进一步的抢夺,甚至抢劫行为,只要在合法限度内,即使给这部分老人造成损伤,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有人真的因为身体原因,在盗瓜过程中与余女士吵架而病亡,余女士同样不该承担责任,法律绝对不能和稀泥。
  诚然,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犯盗窃罪,司法机关通常以不起诉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处缓刑或者罚金。这种宽大处理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并不是一味纵容。如《刑法》规定了对于轻刑犯罪,其中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刑法》规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足以表明法律并不容许,更不能纵容这类人的犯罪行为。
  实际上,法律对老人违法犯罪的“宽宥”,还取决于其责任能力问题,包括认识能力和接受处罚的能力。如果还这么能偷能抢,就说明其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能够接受处罚的能力,司法就不宜宽容。法律并没有规定盗窃者年龄大就不罚,具体刑罚怎么执行、能不能羁押,则是另一回事。
  在法治社会,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种瓜得盗”,余女士的遭遇很可能会形成破窗效应,其恶劣影响不言而喻。因此,执法绝不能机械主义,过(罪)罚要相当,有过(罪)不能不罚,决不能让“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怕谁”的言行污染社会风气。
  (燕赵农村报综合媒体报道)

小孟说话
农村营商环境关系到乡村振兴大业
□孟燕君
  记得上世纪70年代,我小时候在村里,见过一个老汉胸前挂着两穗高粱,一边走一边敲锣:“我不对,我有罪,我不该偷生产队的粮食……”游街是那个年代道德层面的惩罚,会让那家人颜面尽失,心理蒙上阴影。如今是法治健全的社会,就该让法律说话,法律的天平不会倾斜。
  2020年10月,河南省南乐县蔬菜商人刘国涛夫妇在邯郸市临漳县承包上百亩地种植西蓝花,还没收获,便遭当地老人、妇女“组团”哄抢,损失极为惨重。刘国涛报案后无果而终,悲痛失望,次年去了邯山区包地。时隔不久,临漳县又出现70余亩大葱被哄抢事件。如此营商环境,让外来经商户苦不堪言。同样,邯郸市馆陶县规模化种植协会负责人陈冲,流转土地种植的红薯、胡萝卜也曾遭遇类似事件,最终无奈放弃经营项目。刘国涛、陈冲都是我曾报道过的正面先进典型。一个是外来户被“欺生”,一个是不敢轻易得罪犯红眼病的乡里乡亲。
  本期法治话题的主角余女士的遭遇,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甚至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法不责众”成为法律意识淡薄人群的“歪理”。乡村要振兴,农村的营商环境问题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这里面就包括项目落地与本地村民的关系、公共部门处理矛盾的能力等等。地方各级政府,不但要在基层农村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还要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争做遵纪守法的文明人。让余女士、刘国涛、陈冲这样的乡村创业者没有后顾之忧。
  小孟就“老人组团偷南瓜”通过燕赵农村报社报友微信群发起话题讨论,大家参与积极。因版面有限,言论不能全部刊发,特向所有参与者表示感谢。

众口评说
庄稼被偷事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于广通(东光县):70多岁的邻居向我诉苦,说自己种的花生,中间好的都给偷没了,光剩下地两头长草不长花生的地方了,估计今年连种子钱也打不出来了。去年邻村成片的玉米熟了,有的老年人骑着电动车明目张胆地掰玉米,说也不听,急了还骂人。有一户一点地也没种,秋后家里有三大堆玉米,估摸着六七千斤,能卖上万块钱啊!街坊邻居都拿他当典型,他不但不觉得错了,还说别人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包地大户叫苦连天。建议出台有关政策,保障种粮大户的利益,给种植户一个定心丸。
  逄栋祥(鸡泽县):去年,我们这里也出现过六七十岁老年妇女偷掰种地大户玉米的事件。刚开始她们拿个化肥袋子掰,后来有人直接开着三轮车去掰。种植户报警将他们传唤到派出所,批评教育加罚款。笔者建议出现此类事情可以报警,并通知其家属进行共同教育开导,我认为这样效果可能好点。
  刘庆国(迁安市):我种植的玉米、核桃、板栗等,也不时地被人“捡拾”去。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捡拾”,这纯属“盗窃”。人家的东西还没来得及收,你就去“捡拾”,这是非法侵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风不正是精神文明建设缺失
  赵同胜(保定市):南瓜被窃事件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任何人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盗窃者受到法律制裁也是理所当然。如果这样的事发生在少数几个人身上,可以看成是偶然的话,那么,“组团”偷瓜就不得不让人质疑一下那里的民风了。试想,民风淳朴的地方会发生此等令人不齿的事件吗?这与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文化振兴显得格格不入。还是那句话,乡村振兴需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否则,“窃瓜”事件不仅在武汉,在其他地方也很可能出现。

法律面前绝没“法外之人”
  王秀云(丰润区):种地大户最怕的就是粮食还没收到家里,就被一些不劳而获的人给偷走。我们这里有种植户把花生刨下来,在地里晾晒,还没有脱果就被小偷一夜给偷了,还留下字条:你忙乎一年我忙乎一宿。不能因为是老人就允许胡作非为,不种地的卖的粮食比种地的收入还多。村里该设个法制报栏,还要广播宣传法律知识。
  张振位(无极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没“法外之人”。年长者受党教育几十年,本应知情达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为子孙后代作榜样。明目张胆偷抢他人财物,并以死相威胁,此举实属不该,并属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此案就是不依法论处,最其码也得照价赔偿。这是人之常情,天经地义!
  张现辉(隆尧县):在我们这儿,包地大户种植的冬瓜、花生、玉米、红薯等收获了,很多人去地里捡拾遗漏甚至丢弃的的农产品,这是不违法的。人家还没有收获,就把辛辛苦苦种出的成果偷了,不管多大年龄都是犯法,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不然,老人们认为随便“拿”就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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