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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好消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收藏主题] |
10月20日,记者注意到,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中国江西网记者王琴红) 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意味着什么? 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七部委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对此,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短短31个字,引发热议。如何理解“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这对我国城乡发展意味着什么?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关键又在哪呢? ■如何理解“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也就是说,我们对土地上的房子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下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在农村,如果只能继承房子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权益必然大打折扣。答复明确“房地一体”的原则,可谓是正本清源之举,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然,答复中也明确: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这也意味着原宅基地上有没有房屋是能否继承的关键所在。如果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那么将会导致“房地两失”。有网友说,以后回乡看父母、修缮一下房屋,不单是孝心的体现,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了。 ■对我国城乡发展意味着什么? “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这一点,并不是第一次被提及。但自然资源部的答复依然引起广泛关注,这说明人们对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高度重视,也从侧面反映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是当今时代的重要议题。答复明确的宅基地继承问题与这两点有着紧密联系。 先来看城乡融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指出,此次改革有两类受益者。一是已经在城市成家立业,经济充裕,且具有家乡情怀、三农情怀的人,他们在熟悉外界的同时,对田园生活充满向往。二是户口迁移的考虑者,改革打消了宅基地使用权上的顾虑后,将吸引更多人将户口迁往城镇。在这一过程中,城镇化的建设被稳步推进,城乡差距缩小,为融合发展开创更大空间。 再来看乡村振兴 近些年,老一辈农户离世,子女落户城镇……种种原因导致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现象日益凸显。在不少地区,家庭自有或者他人闲置住宅是返乡下乡人员、文化创客等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的重要依托。而“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将吸引人才返乡就业、城乡人才双向流动,带动农村以住房建设为例的投资建设,扩大农村消费市场,进而推进国内需求的大循环。 ■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关键在哪? 宅基地继承问题的规定其实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环节,背后体现着国家的顶层设计。 一方面,改革的底线必须守住。 社会关心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否能够完全放开,而在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系主任朱道林看来,这不是一个松动的信号。 目前,农村宅基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转,但主要还是为了满足当地对宅基地的保障性需求,大规模的资本侵占是需要被避免的。 事实上,相关规定早已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另一方面,宅基地改革尚需不断探索。 宅基地的继承权年限是否永久?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怎么适应“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制?是否应该适时扩大宅基地的流转范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厘定。 农村宅基地改革未来会向哪个方向走?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新华网思客综合 解 读 刘文勇 在强调城乡深度融合发展的今天,农村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产的继承问题,牵动着很多离乡工作并尝试在城镇安居乐业的老百姓的心。 在进一步分析与探讨之前,我们应该先理清几个基本的事实。本次答复文件中所涉及的,能够被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是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使用权与所有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的,在城镇与农村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亦有不同。对城镇来说,一般是具有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而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来说,则一般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但是其所有必须严格的限制在农村集体所有的范围之内,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直是明确的,也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之前,由于宅基地本身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被已经变换成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这一问题还比较模糊。更进一步说,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一体”没有达成共识,子女只能表面上够继承房屋所有权,却无法明确地继承宅基地本身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农村房屋本身的价值也就直线下降了。这种规定上的模糊地带,难免会带来千奇百怪的解释及寻租空间,自然也就是从客观上导致了很多实际上已经在城市安家的年轻人不愿也不敢轻易放弃农村户籍。 而如今的答复文件,明确了城镇户籍子女能够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一致性的继承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更进一步明确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这无疑将对产权的明晰处置和减少模糊地带可能存在的寻租空间起到极大的作用。 值得强调的是,这次答复文件,并不是如网络中流传的那样,将给“小产权房”放生。“小产权房”依旧不合规,不能贷款,更不能抵押。答复文件强调的是“继承”概念,换句话说,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能够清晰追溯出与村集体的归属关系,并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有清楚的标识。也就是说,这一答复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可以被城市居民随意买卖。所谓的“城里人可以随时到乡下买房子建别墅”依旧是不合规,也不合法的。 其实,从更大的层面上来看,此次的答复文件,本质上是对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进一步延伸。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答复文件的政策导向性是清楚的,为的就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这也是帮助农民在城镇落户上清扫了制度上的模糊区域。 激活经济发展,促进城镇化是一个巨大的话题。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问题。在这重要的循环过程之中,劳动力资源要素的有效良好移动极为重要。为此我们在两个方面都必须做好工作:一方面,落地城镇要展开怀抱,迎接新的劳动力,打破由于户口制度而导致的劳动力资源流通桎梏。发改委等部门也多次发文鼓励降低城市落户门槛。除了少部分的超大城市外,现今的许多城市都已经发布了低门槛甚至零门槛落地的政策。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也应从农民所最关心的问题出发,真正帮助农户处理好后顾之忧。此次答复文件中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问题,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许多人当然知道如果他们不在自己长期居住的城市落户,将很难获得良好的城市公共服务,但类似“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的问题,羁绊了他们融入城市的步伐。现在,这个后顾之忧终于被解决了,值得庆幸。 (作者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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