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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与妇女以800块钱达成性交易,完事后才知道这笔钱是黄某欠老公的 [收藏主题] 本贴被认定为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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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0/3/1 17:48: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案例】 2019年8月份一天中午,黄某偷偷遛到同村刘某家后窗处偷窥。看到刘某一个人在家,且穿得很少,顿生淫念,壮着胆子小声说:“我给你三百块,你让我进你家吧?”刘某吓了一跳,往后窗一看是同村黄某,就说:“不行,让我老公知道会打死我。”黄某说:“给你八百。”刘某听了不禁动摇,小声说:”就这一次。”于是黄某进入刘某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将八百元钱给了刘某。下午,刘某老公从外面回到家中,问:“黄某上个月借了我八百元钱,说好了今天来送,送来没有?”刘某一听,本能地将手伸进口袋,表情极其复杂,弱弱地说:“送来了!”顺手将八百元钱递给老公,老公说:“黄某这人还行,很讲信用。”(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这样一起案件,看似一个笑话,现实生活中还真有这样的原形,笔者经过改编,隐去地点和真实姓名,旨在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告诫人们事事小心,骗子的手段极其高明,有时候真是防不胜防。

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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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指引妇女刘某愿意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动机为“八百块钱”,而黄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也的确给了刘某八百块钱,但却是黄某欠刘某老公的债务,说白了,本案中,妇女刘某的动机被骗,笔者观点“动机被骗不成立强奸罪”。

正因为妇女刘某动机被骗,因此,黄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刘某处于自愿状态,因此,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刘某的意志。

综上,本案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黄某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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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被骗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于行为人,被害人受到财产的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因果发展进程,主观上也有骗的故意,可是黄某仍不构成诈骗罪。原因就是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产,但本案中黄某骗取的是刘某罪性的自已决定权,不是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因此,本案,黄某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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