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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鱼塘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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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判官 发表于:2016/1/8 21:22: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我认为:小孩不满十岁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鱼塘主是鱼塘受益者,在鱼塘防护设施被破坏鱼塘主没有及时修复,疏于管理,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是一种不作为的过错责任,也应该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鱼塘处于全封闭状态之中,但由于第三人过错导致鱼塘的防护措施形同虚设的,第三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证据情况来确定,以上观点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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