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通
    

账号  

密码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农民论坛 >> 乡村振兴 >> 农民与法 >> 查看帖子

1239

查看

0

回复
主题:偷鸡贼被吓死,法院咋判? [收藏主题]  
admin 当前离线

3735

主题

360

广播

34

粉丝
添加关注
级别:管理员

用户积分:2127015 分
登录次数:8670 次
注册时间:2007/3/30
最后登录:2024/5/4
admin 发表于:2023/1/12 9:22: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偷鸡把命搭进去!”河南南阳,女子家中的鸡屡次被偷,忍无可忍决定放鞭炮吓唬偷鸡贼,事发当晚,偷鸡贼再次上门,女子将鞭炮点燃扔到院子,第二天早晨,她发现偷鸡贼躺在鸡舍,一动不动。
  遇到这件糟心事的是孙女士。
  一年前,孙女士的孩子出生,眼看孩子越来越大,花销也越来越多,丈夫决定外出打工。可公公婆婆身体都有问题,照顾孩子的重任落到了孙女士的头上,她只好辞掉工作。可天天闲在家里也不是个事儿,孙女士想到家里有空地,于是准备用来养鸡。
  她让亲戚帮忙,搭起来一个简单的鸡舍,然后去买了不少小鸡仔,看着鸡一天天长大,孙女士打心里感到高兴,可没高兴多久,怪事就发生了。
  近些天,孙女士早晨喂鸡时,发现鸡总是会少几只,她在鸡舍里四处查看,既发现洞口也没看到血迹,她知道,自己家的鸡被人惦记上了。
  可孙女士自己在家,还带着个孩子,她哪里敢抓贼,万一对方被激怒伤害自己、伤害孩子怎么办。
  她给丈夫打电话商量这件事怎么处理,丈夫让她去把爸妈养的大狼狗牵到家看门,并且提醒她一定要拴好,吓唬吓唬就行,别真咬到人。
  狗牵来的当晚,偷鸡贼又来了,院子里的狗开始狂吠,还伴随着拉扯铁链的声音,孙女士心想,这下小偷肯定会害怕,于是准备继续睡觉。
  第二天一早,孙女士清点鸡后发现又少了4只,这是被偷的最多的一次,难不成小偷是故意挑衅。
  一共就养了这些鸡,前前后后被偷走十多只,欺负人不能这么欺负吧,真当是自己家呢,孙女士被气得不行。
  丈夫得知这个情况后,也只能干着急,他没法第一时间赶回来,这时,他又想出一个主意,让孙女士买串挂鞭,如果狗再叫,直接点了扔到院里。
  就这样,孙女士采纳丈夫的建议,去买了鞭炮。
  几天后,院子里的狗又开始叫了,她偷偷的将门打开,然后点燃鞭炮扔到了院里,大半夜突然响起鞭炮声,就连孙女士心有准备也是吓得一激灵,更何况偷鸡贼。
  但她还是担心偷鸡贼未走,所以并没有出去,反而将门反锁好,准备等第二天再看看什么情况。
  第二天,孙女士准备清点数量,却被眼前的一幕吓坏了,一个男人仰面躺在鸡舍里,一动不动,身上沾满了鸡毛,她不敢靠近,立刻报警,警方赶到现场确认男子已经死亡。
  这名男子是隔壁村的胡某,近些日子的偷鸡贼就是他,而胡某的家属知道他的偷窃行径,不但没有阻止,反而默认了这种行为。
  经过法医鉴定,胡某因惊吓过度导致死亡,胡某家属表示,他患有心脏病。
  胡某的家属认为,孙女士的行为导致胡某死亡,她就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将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赔偿50万元,还要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说,孙女士该为胡某的死承担责任吗?胡某家属索要赔偿合理吗?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要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他人死亡。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回归到案件上,孙女士放鞭炮导致胡某死亡,确实满足第一和第三个要素。可她放鞭炮,主观意识是为了吓走偷鸡贼,她不知道胡某有心脏病,也就没办法预料到胡某会被吓死。因此,不满足第三个要素,孙女士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不成立。
  孙女士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此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意识,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经过审理,判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驳回胡某家属诉求,判孙女士无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孙女士无法追究胡某盗窃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她愿意,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最后】
  类似这样的案件真的不少,钓鱼溺水身亡、闯入别人家中被狗咬伤......
  有的案件真的会判其对死者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可谓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也让不少网友心生不满,也好在这个案件的判决大快人心,让我们为法官点赞!
  反观胡某,偷鸡把命给搭进去,真的不值,而他的家属更厉害,知道胡某偷鸡还不阻拦,反而默许,现在人没了,想要赔偿的想法也落空,怕是肠子都悔青了。
  原创:陈同学笔尖飞舞(四川)
 分享到
  支持(0) | 反对(0) 回到顶部顶端 回到底部底部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Powered By nongmin.com.cn 2013版
农民互联网 © 2006-2012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