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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以租代征”不合法!如果遇到了,该怎么要回土地? [收藏主题] 本贴被认定为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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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20/1/18 7:07: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律师曾经从侵权性和违法性两个角度入手,为被拆迁的农民朋友们简单分析过“以租代征”的危险性, 相信曾经读过我们文章的朋友已经大概了解了“以租代征”的概念。没有读过的朋友如果想要对“以租代征”的概念进行深入了解的话可以去我们的头条号或者公众号翻阅历史记录来查找阅读。

  在这,我们向大家重新解释一下“以租代征”的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如果需要进行农用地地转用地的话,需要依靠法律经过土地征收的程序,并对农用地转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办理。而“以租代征”是一种没有经过法定的征收转用程序,用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农民朋友们的手中获取土地,并直接将农用地投入市场当作非农业用地来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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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多是村委会和地方政府一起牵头,由用地单位和村民签订“租赁”合同。从农民朋友们的手中获取土地,并直接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的期限往短了说是几年,往长了说就是几十年了,每年向出租人支付一部分“租金”。但这种方式是具有弊端的,当“租赁”合同到期时,如果出租人想要顺利的把土地要回来,可就非常困难了。

  现如今,土地改革的推进速度正在加快,特别是在政府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不再垄断住房供地、加紧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住房试点等一系列消息传出之后,许多农民朋友们开始有些担心。

  向律师进行咨询的农民朋友有很多,咨询的问题无非就是以下几种。有人说“出租”出去的土地不能进行确权,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吗?自己之前低价“出租”出去的土地还能再要回来吗?接下来,律师就针对这些问题,为大家做出进一步的解析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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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和“以租代征”是不是真的有冲突。

  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擅自通过“村改居”或者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方式,在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就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租或出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或者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民住宅、宅基地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的行为,不能登记发证。

  而“以租代征”就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租或出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这些关键点进行满足的一种违法用地、供地的方式。通过这些我们能够看出,采用违法方式“租”出去的土地在确权的时候确实会遇到一些困难,情形严重的话还可能没有办法将自己的土地“收回”。

  “出租”出去的土地还能要回来吗?

  通过上文中的法律条文,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心中已经有答案了。“以租代征”的这种用地方式不管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都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的,那么这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使农民朋友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租地协议”,究竟能不能取消呢,农民朋友们究竟能不能将违法出租的土地“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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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能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的建设;但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合并依照法律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由于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违背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单位在对农民土地进行租用时违反了法律,租用的方法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符合的话,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引起注意,这样的“租地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农民朋友能够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并把自己的土地要回去。

  当然,律师必须要提醒大家,不能因为有能够尝试的救济途径就放松警惕,倘若有人来“租地”的话,一定要让大脑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要采用理智的态度进行拒绝;倘若地方政府强行占用土地的话,大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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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律师想要为广大的农民朋友们提个醒,过去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说法已经是形形色色了,而现在正处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阶段,各地以假乱真的“征用”方式同以往相比可能会增多,大家一定要把眼睛擦亮、提高警惕,在遇到了自己不确定的情况时,一定要尽快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免损害到自己的合法土地权利。(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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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q890110 发表于:2020/4/9 22:47: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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