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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扫黄为何扫不尽“大保健” [收藏主题]  
yufeng885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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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feng885 发表于:2016/5/16 11:39: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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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备受关注的雷某涉嫖被抓致死事件,还暴露了一个令人无奈的现实:虽然经过数十年大大小小的“扫黄”行动,隐藏在发廊、足疗店等服务场所里的卖淫嫖娼活动仍然禁而不绝。是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还是存在别的原因?


卖淫活动历史悠久、“生命力强”

  卖淫是一个古老的行当。恩格斯认为,卖淫伴随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 “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历史》中记载,古巴比伦女子为了表示对神的虔诚,就在神庙里贡献自己的贞操。而中国殷商时期,也有巫娼存在。恩格斯还曾说过:“卖淫是资产阶级家庭制度的补充。娼妓是男人温饱后人性的补给品,也是有闲阶级人民币剩余后人性的必然。”

  在现代文明的视角下,单纯的卖淫嫖娼本质上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从来都不单纯,同时也是滋生性病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土壤。或许正由于卖淫嫖娼活动的复杂性质,及其延续数千年的“顽强生命力”,目前世界各国在这件事情上的处理方式存在巨大差异。据美国一家研究机构对100个主要国家性交易政策的统计,其中多数国家规定性交易合法或半合法,只有39个国家(包括中国)将卖淫活动认定为非法。然而,性交易不合法的国家,实际上也管不住,比如泰国法律禁止性交易,但泰国实际上是全球著名的性旅游目的地。

  中国法律也禁止卖淫嫖娼,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大大小小的“扫黄”行动几乎数不胜数,但事实上,这些“扫黄”行动也是治标不治本。据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人次,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1992年增加到25万。也就是说,卖淫嫖娼活动令人费解地越抓越多!从1984年到1998年,全国累计查处卖淫嫖娼人员237万人次,然而社会学家估计,查处率还不到实际的20%。据人民网刊载港媒报道,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中国的性工作者人数在400万-600万之间。

  关于卖淫活动“生命力”之强,有一个例子最能说明问题。据媒体报道,即便在东莞扫黄风声最紧时,未被曝光过的娱乐场所及周边,多名“业内人士”称还是能找到小姐,只是小姐要价上涨。是什么力量驱使他们“顶风作案”?既复杂也简单,说复杂,是因为在当下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产生了大量得不到满足的性需求,比如男女性别失调,以及伴随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而产生的两地分居,等等。说简单,就是有需求就有供给,对那些缺乏其他谋生技能和社会资源的底层女性来说,一边是巨大的就业压力,一边是只需出卖肉体就可以轻松获得的不菲收入,她们只需“横一横心”就可做出选择。


处罚较轻 “野火烧不尽”

  从1981年公安部颁布的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到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政府对于卖淫嫖娼活动的态度都是“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但正如前文所说,单纯卖淫嫖娼活动本质上只是违背社会公德,还远远够不上刑事犯罪,即使法律禁止,能够采取的惩罚手段也很有限。

  对于一般的卖淫、嫖娼人员,目前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备受争议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前者,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后者,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而对于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方便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者,《刑法》的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只有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刑法》才提高了量刑标准。

  而从技术上来说,卖淫嫖娼活动的特殊性是当事人人数少、证人少,现场遗留的物证少,有些案件仅凭口供难以定性,即使处理也容易导致行政复议。而隐藏在发廊、足疗店、KTV、夜总会等场所的卖淫活动,在获得线报前往抓捕时,如果房内双方均不开门,强行闯入的话,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容易造成侵权行为。


“扫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的高爽在一篇文章中分析,目前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手段缺乏合法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兼有人身处罚和财产出发两种。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出于敷衍了事,解决单位办案资金缺口的原因,片面注重财产处罚,长此以往,卖淫嫖娼者势必形成从事该活动即使被查获,损失的也只是些许钱财的观念,进而形成“卖淫嫖娼——罚款——再卖淫嫖娼——再罚款”的恶性循环。其次是现存卖淫嫖娼活动大多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团伙在经营,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只注重财产处罚,却不继续深入调查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就使得受罚的仅仅是底层执行人员,而组织容留甚至强迫他人卖淫的高层人员可以逍遥法外,伺机卷土重来。而对于容留卖淫行为,也存在认定难、取证难,警方往往只注意性交易双方,而忽视卖淫场所经营者,导致后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其三,部分地方官员对卖淫嫖娼活动持暧昧态度,甚至将其当作拉动地方财政的重要手段(有这样一种意见认为,卖淫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市场需求造就的客观事实,有利于发展旅游,有利于招商引资),个别公安机关将查处卖淫嫖娼活动当作补充办案经费不足的重要来源,因此迟迟不肯彻底打击。再者,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觉悟不够,在金钱诱惑面前,对卖淫活动包庇放任,也给彻底清查卖淫嫖娼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几年前发生在陕西的“设伏抓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法律禁止并不能抑制性交易

  有专家分析指出,当法律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性交易行为时,本身并不能够抑制性交易市场双方的需求和供给。反而会使性交易从白市转为黑市,以各种隐蔽的方式进行。这种黑市交易将会带来如下后果。第一,性交易发生的场所更为隐蔽,从娱乐场所,酒店等转移至居民小区,私人家庭,甚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转为网络招嫖,使得政府在实施对性交易的打击上,必须花费更多的管制成本和信息成本。第二,黑市滋生出暴力团体。地下市场必然产生对暴力的需求以便保证黑市交易本身的安全,从而导致黑社会势力的蔓延。第三,由于性交易本身转入地下,以不透明的方式运作。这使得性交易市场本身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于是产生出利用性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犯罪,例如仙人跳,以性交易为名实际上实施抢劫,勒索,敲诈,绑架等犯罪。对性交易零容忍的态度,结果使得政府管制成本的增加和犯罪数目的上升。


  相反,性交易合法化未必会导致性交易市场的繁荣。低程度的合法化,就是承认个体性工作者的存在是合法(或者没有直接承认),同时打击组织化的卖淫行为。比如香港,“一楼一凤”的政策实施以后,港内闻名遐迩的红灯区都已渐渐衰落。在冰岛、挪威和瑞典,卖淫合法,但“买春”非法,甚至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这实际让性工作者的客源越来越少。

  必须认识到:规定性交易活动合法,并不意味着官方对这一违背道德行为的鼓励,只是在目前难以将其根除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认可来尽可能地保障人权,并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将性交易活动限定在可控的范围,令其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自然衰萎。性学专家李银河也认为,与其做那些(打击卖淫嫖娼)表面文章,隔靴搔痒,不如去做点实际的工作,比如给那些想改行的性工作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预防和治疗性传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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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gongzai 发表于:2016/5/16 11:44: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沙发 
大保健,卖淫嫖娼者称为大活儿。全国到处是,尤其是老百姓消费不起的高档酒店和娱乐场所,受某些部门保护,安全。人大硕士生去的地方是平民去的地方,和某些部门勾搭着呢,罚款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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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gongzai 发表于:2016/5/16 11:46: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藤椅 
共国家提供建议:要么斩草除根,把保健按摩行业取缔,要么性工作持证上岗,规范化,断掉某些部门的黑财路,也让性病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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