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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北广宗这桩坑农案咋个了? [收藏主题] |
2018年,对于在河北省广宗县从事2000亩红薯种植的王花强、刘俊杰等7位农民来说是厄运之年。他们本以为能通过种植红薯脱贫致富,未曾想由于购买的地膜为劣质产品而导致自己损失严重。为了维权,他们将经销商、生产企业告上了法庭。难以置信的是法院一审判决竟成为“退货式”判赔,这让这7位农民苦不堪言。该“坑农”案为何如此了断?请看记者调查。
地膜劣质 “水漂”七万 河北省威县、广宗县及河南省新乡的王花强、刘俊杰等7位农民自2013年起合伙在广宗县承包了2000亩地种红薯。2018年3月12日,王花强等人多次从威县老马农资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老马农资”)购买了共计650捆、价值7.15万元的“萌田”牌农用地膜。他们雇人整地、铺膜,好不容易完成了红薯的全部种植工序。结果,20天左右的时间,铺上的地膜由开始破损直至2000亩的地膜全部烂掉。 为此,王花强等人多次找经销商协商解决无果,无奈之下向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了案。据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孟辉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局认定地膜受损事实,并将地膜样品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受检样品地膜纵向、横向拉伸强度只有3,属于严重不合格(国标拉伸强度应大于等于14)。 据王花强反映,铺设地膜不仅防止杂草生长,更重要的是保持土壤墒情,确保红薯出芽和生长,保证红薯高产、稳产。低劣地膜直接让他们投资的7万元打了水漂。如重新铺设地膜,既重新花费人工,更重要的是错过最佳种植时期,让红薯大幅度减产。 一审判决 胜诉犹败 劣质地膜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老马农资”又始终没有说法,王花强等人只得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地膜款7.15万元并赔偿3倍地膜款214500元。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老马农资”追加生产企业曲周县沃农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周沃农丰”)和原材料提供商河北萌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萌田”)为第三被告。 据一审判决书(冀0533民初1937号)显示,该批地膜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为净质量和拉伸强度低于技术要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为不合格产品。对王花强诉称购买地膜除5.74万元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外,另有1.41万元为现金支付,被告“老马农资”不认可,该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老马农资”退还王花强等7位农民地膜款5.47万元。 对该法院一审判决,王花强等人非常不理解:厂商销售劣质不合格,本身就是在欺诈消费者,法院却没有认定经销商、生产商欺诈行为,却以“王花强等人2016年、2017年均使用该产品未发生质量问题,由此证明河北萌田和老马农资长期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只是在本批次中出现质量问题,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因此不能认定有欺诈行为。” 维权上诉 二审咋判? 王花强等7位农民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老马农资”退还地膜款71500元,赔偿3倍地膜款214500元,并赔偿铺膜人工费损失20万元。 王花强认为,消费次数多少并非是否存在消费欺诈的关键,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生产及销售者必须承担质量控制的责任。经销商明知该批地膜为残次品却不告知消费者,仍继续销售,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即便不是消费欺诈,销售伪劣产品也应依法双倍赔偿,并就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现在法院判令被告仅退还地膜款,违法成本太低,明显助长了违法者卖假售假的行为。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案涉及地膜款已经超过5万元,可以适用本条法律,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 农民日报(农村消费315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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