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首页 加入收藏夹 
你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http://www.nongmin.com.cn 农民互联网 (2007-5-1 16:23:55) 来源: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议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男人有尿意做爱更疯

农民互联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网是义务为农民传播信息文化的非盈利性实体,所有作品的版权均属农民互联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无论与本网协议授权与否,一律可以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但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农民互联网”,否则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传媒的作品均为转载稿,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于每天8:30—19:00拨打电话031186636619联系。
农民互联网·新闻更精彩www.nongmin.com.cn
图片新闻 ---------------->
最新导读 ---------------->
热门新闻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价目 | 服务支持  电子信箱:myj868@yahoo.com.cn 广告合作:031186636619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07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