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首页 加入收藏夹 
你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http://www.nongmin.com.cn 农民互联网 (2007-5-1 15:56:04) 来源: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男人有尿意做爱更疯

农民互联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本网是义务为农民传播信息文化的非盈利性实体,所有作品的版权均属农民互联网,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无论与本网协议授权与否,一律可以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但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农民互联网”,否则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传媒的作品均为转载稿,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于每天8:30—19:00拨打电话031186636619联系。
农民互联网·新闻更精彩www.nongmin.com.cn
图片新闻 ---------------->
最新导读 ---------------->
热门新闻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价目 | 服务支持  电子信箱:myj868@yahoo.com.cn 广告合作:031186636619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07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