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梁山8月14日讯 8月13日,山东省梁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村民因燃放“喜炮”将婚车司机眼睛炸伤,被判赔偿伤者6000元,喜家被判赔偿伤者4000元。
今年7月19日,梁山县的朱某为儿子办喜事,租借葛某的车接新娘,请姜某一同接新娘。当车行至一小桥处,姜某见离新娘子家不远,就在行驶的车上点燃喜炮。当燃放第二个喜炮时,姜某却没有将喜炮扔出手去,在葛某车的驾驶室仪表盘上炸响,不但将仪表盘炸坏,还将葛某的右眼炸伤。
庭审中,被告朱某辩称他与原告葛某是运输合同关系,葛某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与他无关。而被告姜某则辩称,他是朱某请来的,是无偿帮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姜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预见在行驶的车内点燃鞭炮可能造成的损伤,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损伤事件的发生,对此姜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帮工人朱某作为帮工活动的收益人,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既然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事实,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葛某没有有效制止姜某实施危险行为,对自己的利益维护存有疏忽,存在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依上述理由,因而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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