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郑州8月13日电 2007年8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喝酒引发人命、家属诉“酒友”赔偿的民事纠纷案,谷先生与张某、昔某喝酒之后不久因酒精中毒死亡,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昔某补偿谷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事件经过
2006年10月18日,张某、昔某和谷先生在一起吃饭、喝酒,三人一直喝到下午2点左右。之后三人到前进路一歌厅唱歌,后张某说有事就先走了,昔某和谷先生在歌厅又喝酒,又唱歌,一直持续到吃晚饭时,昔某又喊就了他一个朋友姜某,三个人又找了一个地方喝酒,不知喝到几点。当天晚上12点左右,有人发现谷先生躺在郑州市一条路口的工地边,便拨打了“120”、“110”。“120”到了后经过检查发现人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谷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酒精含量足以致其死亡。
当事人观点
谷先生的妻子认为,当时与谷先生一起喝酒的朋友张某、昔某、姜某,都存在过错,三被告在其明知谷先生醉酒的情况下,有义务将谷先生送到医院、送回家或通知谷先生的家人,但张某、昔某、姜某却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而是放任重度醉酒的谷先生流落在街头,致使其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谷先生的死亡,给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张某、昔某、姜某理应对谷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0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51元、丧葬费2141元(以上三项均按30%的赔偿比例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82301元。
被告晋某、张某称,谷某的死亡与他们无因果关系。
姜某则辩称,自己是后来才去的,只是吃了点饭,并没有参与喝酒,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昔某补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73359.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171.36元、丧葬费7141元,以上共计207671.76元的10%即20767.18元。补偿三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二、被告张某补偿原搞死亡赔偿金173359.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171.36元、丧葬费7141元,以上共计207671.76元的10%即20767.18元。补偿三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法官:4种情形 酒友要担责
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的张胜利表示,只有4种情形,酒友才应担责
1、强迫性劝酒
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张胜利认为,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张胜利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张胜利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链接】
据悉,近一个月来,郑州市酒精中毒人数明显增加。郑州市急救中心一负责人介绍,急救中心平均每周接到酒精中毒求助电话20~30起,过节时更多。据了解,去年共接到酒精中毒求助电话2677起,有近50人死亡,今年上半年,共接到酒精中毒求助电话1912起,死亡率达到1%~2%。 (张曙亮 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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