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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签名 儿女起纷争
http://www.nongmin.com.cn 农民互联网 (2007-8-13 17:10:10) 来源:青岛晚报

    《继承法》无明文规定 法院判文书有效

 

   晚报讯  父母亲相继过世,母亲留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女儿。但另外两个子女却认为遗嘱疑点太多,拒绝协助大姐办理过户手续。二弟还称,母亲生前的意愿是将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近日,山东省李沧区法院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作为原告的朱女士称,他们兄弟姐妹三人,母亲晚年体弱多病,于20054月因病去世,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母亲于20053月立下遗嘱,指明由其独自继承其位于李沧区乐亭路的房产。在遗嘱正文第2行母亲的名字上捺有手印。母亲病故后,朱女士要求弟弟和妹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两人拒绝了。于是她将弟弟和妹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沧区该处房产由自己继承。

 

  而原告的弟弟辩称,母亲住院期间是自己一直在护理,大姐只是偶尔去探视。200411月,大姐借口将母亲接到自己处,期间,大姐乘机伪造了1份遗嘱。他提出,大姐提交的遗嘱没有被继承人的签名,两个见证人都是大姐的朋友,不能作为见证人。此外,该房屋是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该房屋未进行析产,母亲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原告的妹妹则辩称,大姐提交的遗嘱没有落款,她对大姐提交的遗嘱不予认可。

 

  朱女士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请遗嘱见证人到场作证。三位见证人均表示,遗嘱内容是真实的,体现了老人的遗愿。但两被告对遗嘱及证人证言均有异议,他们认为该遗嘱没有母亲的签名,而且,该份遗嘱上母亲的捺印也不能辨别是否真实。两被告称,母亲在世时称其百年之后要将房产给其孙子即原告的弟弟的儿子继承。

 

  法院对本案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逐个分析:首先,虽两被告称该遗嘱形式与内容均不合法,但继承法并未规定立遗嘱人必须要在遗嘱落款处签名捺印,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遗嘱系原告与见证人及代书人恶意串通所为;其次,原被告双方均提交证据证实其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最后,因涉案房屋系原被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他们的父亲就涉案房屋未留有遗嘱,故母亲只能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父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母亲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的原则处理。原被告父亲死亡后,母亲占有该房屋5/8的产权,原告及两被告各占有该房屋1/8的产权。因原告就涉案房屋占有的份额明显大于两被告,以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按房屋评估价格人民币70650元的标准,宣判原告应各给付两被告人民币88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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