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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砖厂建在耕地里 良田变成实心砖
http://www.nongmin.com.cn 农民互联网 (2007-6-6 12:12:58) 来源:新华社

 

  521日,一辆挖掘机在甘肃省临夏市枹罕镇的一处农田边取土。

 

 

  521日,甘肃省临夏市枹罕镇的一位农民正在展示与砖瓦厂签的耕地租赁合同。

 

  砖厂林立,耕地损毁,良田被挖――这是记者日前在甘肃省临夏市、沿兰州到甘南藏族自治州50公里长的公路两旁看到的景象。在这条长长的“砖厂走廊”里,30多家砖瓦生产企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竞相挖掘耕地,取土烧制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实心砖瓦,造成当地上千亩水浇地大幅度减产甚至无法耕种。

    新华社记者 王志恒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郭刚、王志恒

  砖厂林立,耕地损毁,良田被挖--这是记者日前在甘肃省临夏市、沿兰州到甘南藏族自治州50公里长的公路两旁看到的景象。在这条长长的“砖厂走廊”里,30多家砖瓦生产企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竞相挖掘耕地,取土烧制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实心砖瓦,造成当地上千亩水浇地大幅度减产甚至无法耕种。

 

  镇村出面协调 农民出租土地给砖厂

 

  年逾五旬的王六祥是甘肃省临夏市枹罕镇铜匠庄村的一位普通农民,1993年,在镇政府和村委会出面协调下,王六祥和当地一家砖瓦厂签订合同,将家里5亩多水浇地,以每年每亩地折合产量400公斤小麦的价格租给了砖瓦厂。王六祥说,他家每年能得到3000多元的“租地费”。

  在临夏市,像王六祥这样将自己的水浇地交给当地砖瓦厂取土烧砖的,不是少数人。村民们说,枹罕镇已有几百户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地租给了当地30多家建材企业。就这样,十多年来上千亩高产水浇地在几十条生产线上变成了一块块冷冰冰的砖瓦。

  村民们反映,耕地被挖以后,造成水渠被破坏,很多耕地浇不上水。更为严重的是,每当天降暴雨,被挖松的地表黄土就会随降雨而流失,对耕地又形成新的破坏。临夏市枹罕镇铜匠庄村村民王文玉告诉记者,原来大片平整的耕地,在最近几年已被挖成了高低不等、深浅不一的“土窝窝”,致使仅存的高处耕地浇不上水,而低处的耕地又淹成了“水坑”。水土流失、水渠断裂、地基塌陷等现象相当严重。

  记者在临夏市通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公路两边看到,挖掘机正在长着庄稼的耕地里轰鸣挖土,一辆辆装满黄土的机动三轮车来回穿梭,拉运刚刚从耕地里挖取的土壤,送到砖坯生产线上进行压制。转眼之间,这些水浇地里的土壤就变成了一个个湿漉漉的土坯子。当地一家砖瓦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像这样规模的砖瓦厂,每年生产实心砖块的数量,已达到千万块以上,一家小砖厂每年要挖掘40多亩耕地、采土3米到4米深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基本农田保护形同虚设 被挖土地复耕大幅减产

 

  记者在公路两边看到一块石碑,是临夏市人民政府在1998年立起来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标志。石碑上标明了公路两边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和严禁破坏耕地的规定,而距离这块石碑不远处,就是临夏市枹罕镇的十几家砖厂,他们生产实心砖的原料黏土,就取自于这块石碑后面的耕地里。

  明明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实心砖块,又是从重点保护的基本农田里取土生产,那么,这些企业是如何获得可以肆意挖掘耕地的权利的呢?

  临夏市枹罕镇铜匠庄村村民王文玉告诉记者,枹罕镇的支柱产业是建材业,砖厂是建材产业的“主力军”。为此,枹罕镇专门成立了一个企业办公室,由他们和当地村委会出面向农民征地,并负责砖厂与农户之间租地挖土的协调工作。王六祥说,当时他与砖厂签订租地挖土合同时,镇上和村上都出具了证明。在王六祥家里,记者见到了这份已经微微发黄的合同书,枹罕镇和铜匠庄村村委会的公章赫然在上。

  记者了解到,当地农民人均可耕地少得可怜,人均不到4分地,大部分农民靠种地和打工为生,生活过得紧紧巴巴。很多等着用钱的农民只好把自己承包的耕地出租给这些砖厂,靠卖土换取一些现金,来支付日常生活开支。

  王六祥告诉记者,现在他年龄大了,出去打工基本上没有人愿意雇用了,仅靠砖厂提供租费生活,还要供养两个孩子上学,生活过得很艰难,他很后悔当年将土地租给了砖瓦厂。

  在被挖过的土地上,记者看到,复种的庄稼长势明显不如旁边没有被挖过的耕地上生长着的庄稼。当地农民告诉记者,耕地被挖掘以后,恢复起来十分困难,即使能够恢复到重新耕种的程度,种上庄稼以后,产量也会大幅度下降。

  枹罕镇石头洼村村民马吉禄说,他们村上被挖掉又重新复耕的土地,两到四年之内严重减产现象相当普遍,平均减产都在50%左右。王文玉说,自耕地表面以下4米多的好黏土被挖掉后,就只剩下了农作物难以生长的白土、沙土,种上庄稼不减产才怪呢。

 

  基层政府和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为了稳定粮食面积、恢复和提高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国务院于1998年制定并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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