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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砖场案惊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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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农新闻]> 山西黑砖场工人过着“奴隶”生活 2007-6-7 13:15:34 |
山西洪洞黑砖场案惊动高层 王兆国亲笔批示
山西晚报消息 洪洞县黑砖场大案惊动中央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亲笔做出批示。今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一行来到洪洞,对黑砖场一案的查处进行督促、调查。

今日中午,冒着炎炎烈日,张鸣起一行在省总工会领导的陪同下抵达洪洞县,专程对本报率先曝光的洪洞黑砖场一案进行调查。针对此事,他表示“非常震惊、令人发指”。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称,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此事,多次询问该案的进展情况。省总工会也高度关注此事,每天都要打几次电话,询问农民工的善后情况。
下午2时30分,洪洞县委主要领导汇报了黑砖场一案的详细情况。会议通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洪洞县要向31名受害的农民工正式道歉,道歉内容包括用县财政资金补发工资、农民工每人发放1000元的慰问金等;另外,以上部分并不影响农民工的民事权利主张。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目前只有7名农民工有了具体下落,大多数人失去了联系。目前,地方政府掌握的农民工资料存在诸多错误,使得工作难以展开,“补发工资也找不见人”。这也成为汇报会上洪洞方的“一道硬伤”。目前,工头衡庭汉已被警方定为“公安部 级逃犯”;洪洞县政府已经拨出专款,要求公安部门全力抓捕该疑犯。
会上,张鸣起重责该案背后一个“核心人物”——黑砖场老板王斌斌的父亲、曹生村党支部书记王东己。“儿子的黑砖场是什么情况他不可能不知道”,“我看他连一个普通党员的资格都不够”,“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临汾市委相关负责人最后表示,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农民工在哪里需要一个个落实”。
下午5时,张鸣起和大家一起赶到曹生村,查看黑砖场的现状。但是,那6条凶猛的狼犬一条不见,农民工居住的黑屋子居然被身份不明者焚毁,现场只剩下一堆瓦砾。李廷祯
“包身工”是权利救济“迟到”的悲剧
沈峰
在山西临汾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一砖场里,31名民工中的23人是被从郑州和西安火车站骗来做工的,早上5点干活干到凌晨1点,门外5个打手和6条狼狗巡逻。一日三餐就是吃馒头、喝凉水,一年多前穿的衣服仍然穿在身上,大部分人没有鞋子,脚部多被砖窑烧伤;由于一年半没有洗澡理发刷牙,“身上的泥垢能用刀子刮下来”。另外,有一人被打死,8人神志不清。5月底,他们被山西洪洞警方解救。(6月8日《新京报》)
看到“被囚砖场民工获救”的报道,笔者悲愤而惊叹:原来,作家夏衍先生笔下的《包身工》,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消弭,而在现代文明社会角落中,继续被“复制”甚至是被明目张胆的“勾勒”。其实,山西洪洞“黑砖场”并不是个案,近一两年,在各地媒体上都多次出现过有关“包身工”的报道。
然而,“包身工”现象都与文明社会和保障公民权利格格不入。进一步思考,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不管导致“包身工”出现的诱因是什么,都离不开一点——公共部门管理严重缺位。客观地说,公共部门作为政府机关的组成机构,其职责和群众的生活、财产和生命有着极大的关系。特别是拥有执法权力的公共部门,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利的先锋。公共部门不能够有效运用法律制度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那就是行政不作为。
具体到洪洞县 “包身工”这一事件上,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中,我就不信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得到半点消息。事实上,砖场是村支书的长子所开,乡镇干部和派出所片警经常要去村支书家办事。因此,我们谴责那些黑心砖场经营者的冷血和无良的同时,最应该被拷问的就是那些拿者纳税人提供的薪金和待遇的公权部门和公职人员。特别是要追问的是,在农民工因地位的弱势,早已成为“黑心老板”强食对象的语境下,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基层派出所等监管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黑砖场”的违法问题,而任由黑砖窑将捞取金钱手段的将放大到法律的对立面。
很显然,公共部门监管不力,必然导致许多社会秩序失范。而民工沦为黑砖场“包身工”不过是监管不力的“代表作”而已。像一些地区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导致公民权利受损都与监管不力有关。公权“监管不力”的流行,折射出的是公众权利的贫困。正如那些被骗进黑砖窑的民工,因长时间得不到救助遭受到难以想象折磨。而事实上,公共部门应穷尽一切力量来实现自身的监管责任,以看得见的方式来保障权利和公正。如果监管部门、人员乐于在办公室决策,或坐等举报,那么在权利和公正已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提供权利救济,就是一种迟到的正义。
西谚云,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强调的是时效对正义等待者的重要。那么,再从现代版“包身工”现象来看,公民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赋予公共部门为公民服务的义务和权利,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那么,公共部门保障正义就不允许“迟到”。权利救济的迟到,意味着公共权力背离了为公众服务的公共精神,那么,公权部门及官员就必须受到民众的质询、问责甚至罢免,以及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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