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不竭
< R>< R> 此路不通

必须照办 < R>< R> 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人数众多的“拾荒游击队”将被统一管理。
目前,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5000多家,回收网点16万个,回收加工厂3000多个,从事废品回收的人员在1000万以上。以往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涉及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多龙治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容易产生真空地带。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解决四项问题: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以及完善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经营者必须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此外,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法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而且,如果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超范围经营最少罚500元
《办法》中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办法》规定,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赃物最高罚5000元
《办法》明确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这些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收购时应签订合同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拾荒者不再是“游击队”
《市场报》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看到聚集着一群拉硬板车的人,他们抽着烟坐在板车上等待生意上门。也许由于小区里的居民对他们的面孔太熟了,所以不需要吆喝,居民们便把一些废品卖给他们。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拾荒者”:“《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五一’就要实施了,你们最近有什么变化吗?”有的表示还不知道,有的说“废品回收站已经在整顿了”,有的表示知道《办法》,但并不清楚细节内容。当记者告诉这些拾荒者“将被纳入到正规管理”时,他们大都表示高兴。但有两位拾荒者也表示担心:“仅北京的拾荒者有好几十万人,拾荒行业也分三六九等,‘刨不如捡,捡不如运,运不如换,换不如收’,《办法》对那些回收企业的约束力度比较大,但能否把那些拿钩子刨垃圾桶、捡垃圾的,用改装三轮运二手货的同行都规范起来还很难说。”市场报记者 王旭辉/文吴之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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