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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吵架一方猝死 另一方是否担责?  查看:1554 回复:0
  
nongmin123 发表于:2023/11/16 9:59:00   楼主 
  “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时能有“六尺巷”,今日更应邻里亲。然而,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却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两家邻里因“遛狗不拴绳”发生争执,双方争吵间互相推搡,其中一家的老人因情绪过于激动,突发心脏病猝死。与老人吵架的邻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又该如何认定?
  案情:拉布拉多未拴绳惹争议
  李先生与龙爷爷是一个村里自建房的邻居。李先生出于喜爱,养一条拉布拉多大型犬。
  2022年7月的一天晚上,李先生在村里遛着6岁大的拉布拉多,因未拴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犬只,导致未拴绳的狗自行从路边窜出,跑到龙爷爷家中。
  因担心该大型宠物狗伤及孙子,护孙心切的龙爷爷实施了驱赶行为——向宠物狗踢了一脚。
  见到爱犬被踢,李先生很是生气,便与龙爷爷发生争吵。
  争吵中,双方互相推搡,言语越来越激烈。争吵过程中,龙爷爷身体突发不适倒地,家人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龙爷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龙爷爷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的原因为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肌缺氧、心肌梗死(心律失常)、心力衰竭死亡。
  龙爷爷的家属认为,李先生与龙爷爷就“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生激烈争吵,直接导致老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应对龙爷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今年5月,龙爷爷家属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30万元。
  判决:狗主人承担35%责任
  近日,这起侵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面对龙爷爷家属的索赔主张,李先生表示拒绝。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看到爱犬被踢才与龙爷爷发生争执,此前与老人并无过节,没有侵害其生命权的任何动机,更未实施殴打杀害等侵害其生命权的行为。龙爷爷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自己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龙爷爷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趋于清晰,当事人争议焦点逐渐明确——即李先生对龙爷爷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龙爷爷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起因系被告李先生“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当一条大型拉布拉多犬冲入龙爷爷家中,老人害怕伤及家人便有了驱赶狗的行为,该行为系普通人在特定环境下会采取的行为,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即该行为符合普通理性人的标准。
  被告李先生看到自己的爱犬被踢,作为一名理性的普通人,其本应对自己未拴狗绳的行为表示歉意,及时将狗牵出,至于狗是否有受伤的情况,应协商合理解决。但相反,李先生直接冲到龙爷爷家中与其发生激烈争吵。
  虽然李先生对于龙爷爷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并不知情,但其应认识到自身的辱骂行为明显不当。同时,其应能判断出龙爷爷是年近六旬的老年人,在此种情况下,其仍多次、长时间地在龙爷爷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龙爷爷死于心源性猝死,可确认李先生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心脏病的龙爷爷情绪不稳、病情发作,李先生的过错行为与龙爷爷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水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田吉指出,纵观全案,被告李先生对于龙爷爷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并不知晓,虽然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不具有侵害龙爷爷生命权的故意。
  对于龙爷爷而言,其本身知晓自己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而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其在与李先生发生争吵推搡后,未合理处理冲突,导致事态扩大,因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对于龙爷爷的死亡结果,其自身的基础疾病占主要因素,而其未正确处理冲突导致事态扩大也占一定因素。
  因此,综合全案案情,对于龙爷爷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李先生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让“过错”在侵权归责中起到主要作用
  田吉表示,法治新时代,更多元的司法需求,更新型的矛盾纠纷,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良知。
  “吵架”气死人是当前时有发生的案例,该案判决明确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立场与方向。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让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高度负责,让过错者在侵权行为中担责,保护公民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也是本案裁判的应有之义。
  在法律适用上,本案是一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该判决让“过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中起到了主要作用。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和责任比例大小时,不妨让目光在“过错”和“因果关系”间来回穿梭。龙爷爷自身基础疾病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李先生的过错行为占一定因素。综合考量行为的可责难性、当事人的可预见性及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目的。
  (2023年11月6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冯岩 通讯员 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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