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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是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查看:629 回复:0
  
nongmin123 发表于:2023/10/25 10:24:00   楼主 
百分之九十的人忽略了这点!
担保人不是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北京律师秦嘉泽
  作为担保人,可能基于面子、亲情、信任、不了解法律等多种原因帮助别人担保,结果实际借款人跑路、不还钱导致担保人被起诉要求还款。本文要讲的,是秦嘉泽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接触的案件中,很多担保方忽略的一点,在实际案件中出借人不是凭借借条就百分百能胜诉,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的。
  一、区分两种概念: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在法律上,担保有多种方式,比如人保、抵押、质押,其中人保在实践中,大家可能都称呼为保证人、担保人,所以下文我们统一称呼为担保人。
  法律中对于人保做了两种分类,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简单来说,就是在人保的情况下,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意思,最常见的就是借条。借条中如果写的是“借款人还不起时担保人负责还债”,那这就是一般保证,如果借条中写的是“借款人还不起时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那就是连带保证。
  二、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意义何在?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必须证明实际借款人还不起钱了,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其必须先诉借款人,再诉担保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上了失信名单或作为公司资不抵债等)。
  而连带保证,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可以选择找担保人要或借款人要,都是可以的。
  三、因为《民法典》的修改,大部分人会忽略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上述列明的状况是指,在约定很明确的状况下的处理,但是实践中,很多借条、合同都没有担保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作出明确规定,可能只写了担保人是谁谁谁,而没写具体还款要求。
  以前的法律,对于这种状况,推定属于连带保证,但是2021年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此做了颠覆性修改,表示这种状况下推定属于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推定规则,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与原《担保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对比,其最大的变动就是改变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推定的规定。
  《民法典》对原《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颠覆性修改,当时也就有理论界认为这种修改符合保证制度的主旨,也更贴近民法的公平原则,并符合保证制度的发展趋势,使保证合同制度在这点上与国际接轨(外国的保证基本都是这种立法模式),体现了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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