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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剪报》文选(2999)“为”与“不为”的辩证法  查看:1321 回复:0
  
liuchuntai 发表于:2018/1/14 5:51:00   楼主 

《再剪报》文选(2999)

“为”与“不为”的辩证法

李济沧

  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其内部又是相互联系的。无论改革发展稳定还是党的建设各项事业,都遵循着事物发展规律。“有所为”就是紧紧抓住这个规律,积极和努力促进事物向好的和希望的方向发展,阻止向不好和不希望的方向发展。比如,5年来我们党科学把握大势,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推出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这样的“为”是积极的“为”,是正确的“为”,是抓主要矛盾的“为”。

  抓住了主要矛盾,就牢牢把握了事物发展方向。所以,该“有所为”时,就要“敢为”“快为”。认准的、看好的事情,毫不犹豫、毫不放松地去抓去干。否则,迟缓犹豫、畏手畏脚,就会错失战机,贻误大事,让“有所为”变为“无所作为”。

  对一些新生事物难以做出评判结论,看不清未来的发展走向和利弊时,先“放一放”,或者允许“试一试”。否则,对事物还没有完全认识到位,就匆忙下结论,粗暴地“有所为”,其实是违反了事物发展规律,常常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看明白了,认识清了,把握了事物发展方向,再“有所为”也不迟。

  而有些“不为”则是必须的。比如,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要坚决减掉,一些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验收等行政干预要坚决去除。诸如此类,通过“不为”解除对市场主体的束缚,释放市场活力。

  “为”与“不为”的考量,关键在于审时度势。始终把全局作为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局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该“为”时坚决“为”,“不为”时坚决“不为”。

  (摘自《人民日报》)载第740期《再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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